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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6]117號頒發日期:2006-12-20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稅款繳庫及手續費給付問題
1、由長春、吉林、通化原鐵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稅務機關)建立異地繳納稅款代繳庫專戶--"待繳庫稅款"。并將國庫開戶行、收款單位、帳號提供給沈陽鐵路局財務部門辦稅人員。
2、主管稅務機關要指定專人管理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收到稅款后,用稅款繳款書將此稅款繳入國庫,在備注欄填寫"沈陽鐵路局繳印花稅"。并于7日內將繳款書國庫收訖聯郵寄沈陽鐵路局財務處(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4號,郵編:110001)。
3、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代征稅款30日內,應按規定將代征稅款的手續費匯入鐵路局財務處提供的指定專戶。
二、地方鐵路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加強貨運憑證印花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