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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吉地稅函[2007]1號頒發日期:2007-01-04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原車船使用稅條例同時廢止。鑒于新的實施辦法尚未出臺,2007年車船稅征期,推遲至省政府依據新車船稅條例制定的《吉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頒布后,再按新辦法規定的范圍、納稅地點、稅額標準等補征2007年車船稅稅款,同時清繳以前年度欠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