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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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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浙財稅政〔2021〕3號
頒發日期:2021-02-10
地   區:浙江省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市場主體應對疫情渡過難關,助力市場主體紓困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21年我省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延續執行通知如下:

一、對我省2020年出臺的《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6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明確部分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13號)中明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執行期延續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四大行業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減免,第二季度按50%減免。

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中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按2020年度數據判斷。

三、其他政策口徑繼續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落實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6號)、《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明確部分應對疫情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0〕13號)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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