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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21-02-10
地 區:山東省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稅務局:
為減輕市場主體收費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減為0。
(一)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條件,繳費人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繳費的,予以退還。
(二)免征該基金后,相關水利工程建設投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各級財政給予經費保障。
二、為籌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部門可繼續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規定的三種渠道提取和劃轉資金。
三、提取或劃轉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1030223水利建設專項收入”科目,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四、縣級以上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支出預算,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批復下達地方水利建設支出預算。其中,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五、地方水利建設支出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1〕84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