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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晉財稅〔2021〕3號頒發日期:2021-02-08
地 區:山西省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晉財稅〔2021〕3號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
為繼續助力我省企業應對疫情沖擊,減輕企業負擔,經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晉財稅〔2020〕2號)、《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晉中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晉財稅〔2020〕7號)中規定于2020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額標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