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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財稅[2020]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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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吉財稅[2020]192號
頒發日期:2020-03-16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稅務局,各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

為規范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業務管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吉林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6日

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業務管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方便納稅人跨區域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解決因匯總繳納增值稅帶來的地區稅收利益轉移、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吉林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批準,在吉林省范圍內跨縣(市、區)經營、且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倷C構在省外的二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的納稅人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

(二)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

(三)總分支機構均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四)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年銷售額合計原則上應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分支機構數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請受理日,申請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不存在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第四條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下同)的增值稅稅款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六條  分支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按照以下兩種計算應預繳稅額的方法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按月(季)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方法為:

銷售額配比法:應預繳稅額=總機構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銷售額÷總機構匯總銷售額)

預征率法:應預繳稅額=分支機構銷售額×預征率

分支機構銷售額和總機構匯總銷售額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

預征率應根據納稅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定。

第七條  分支機構發生建筑服務、轉讓不動產或跨縣(市、區)出租不動產等應稅行為應按現行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申報。

第八條  實行增值稅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分為預繳單位和非預繳單位。經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同一縣(市、區)內的多個分支機構可以選擇一個分支機構為預繳單位,其余為非預繳單位。

預繳單位應按月(季)匯總計算本縣(市、區)內預繳單位及非預繳單位的銷售額之和計算應預繳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預繳單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九條  總機構應按月(季)匯總計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已繳納的增值稅額,計算出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條  總機構應按月(季)將總分支機構的應稅銷售額、應納增值稅稅額及稅款劃分比例等信息歸集匯總,計算當期全部分支機構應預繳稅額,填寫《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

第十一條  各分支機構預繳單位應根據總機構填寫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按月(季)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總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月30日前,將上年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報明細表》分別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報告、總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表》(見附件2)及《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表》(見附件3),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已繳納增值稅等情況進行核實。資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納稅人重新提供;資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經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審核,對符合匯總納稅條件的納稅人正式發文執行,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已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分支機構發生增加或減少的,應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第十六條  已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分支機構發生預繳稅額方式改變或者預征率調整的,應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和繳稅情況對納稅人分支機構的預繳方式或預征率的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納稅人申請取消匯總繳納增值稅,應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同意后,下發文件取消納稅人匯總繳納增值稅資格。

第十八條  已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因總分支機構關系、核算方式等原因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發生偷稅、騙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可取消其匯總繳納增值稅資格。

第十九條  匯總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分支機構也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使用總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二十條  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聯系與協作,強化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總分支機構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分支機構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補征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都质叶悇站?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15〕2號)同時廢止。其他增值稅涉稅未盡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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