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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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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9-02-02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額征收

(一)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行。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行。

(三)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都质〉胤蕉悇站株P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進一步規范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省內各級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和簡化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助力民營經濟長遠發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定期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公告》簡化了定期定額征收的計算公式,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由應稅所得率法調整為征收率法。

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二)關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2.應稅所得率標準做出以下調整:

應稅所得率標準調整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確定的區間下限:

工業、交通運輸業應稅所得率由12%降到5%;

商業零售業應稅所得率由10%降到5%;

商業批發業應稅所得率由7%降到5%;

建筑業應稅所得率由15%降到7%;

飲食服務業應稅所得率由17.5%降到7%;

娛樂業應稅所得率保持不變;

采掘業應稅所得率由16%降到10%;

其他行業應稅所得率由15%降到10%。

(三)關于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為方便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統一辦理代開票環節稅費事宜,《公告》明確規定,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零散稅源戶(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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