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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05-30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統籌考慮我省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我省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長春市南關區、寬城區、朝陽區、二道區、綠園區,為35元/平方米;吉林市昌邑區、龍潭區、船營區、豐滿區,四平市鐵西區、鐵東區,遼源市龍山區、西安區,通化市東昌區、二道江區,延吉市,為30元/平方米;長春市雙陽區、九臺區,公主嶺市,為25元/平方米;梅河口市,白山市渾江區、江源區,臨江市,松原市寧江區,前郭縣,白城市洮北區,為22.5元/平方米;農安縣,榆樹市,德惠市,永吉縣,舒蘭市,磐石市,梨樹縣,伊通縣,東豐縣,東遼縣,通化縣,輝南縣,柳河縣,集安市,撫松縣,靖宇縣,長白縣,乾安縣,扶余市,為18.5元/平方米;蛟河市,樺甸市,雙遼市,長嶺縣,圖們市,敦化市,龍井市,和龍市,為12.5元/平方米;鎮賚縣,通榆縣,洮南市,大安市,琿春市,汪清縣,安圖縣,為10元/平方米。
二、我省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5畝的地區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降低比例仍為20%。
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