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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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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頒發日期:2018-09-21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年第13號,以下簡稱《規程》),結合全省資源稅征管實際,現對資源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納稅期限

我省范圍內開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產井礦鹽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開采或者生產其他應稅產品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可為1個季度。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二、關于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和計稅方法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石灰石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石灰石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無法按《規程》第五條前四項規定的方法確定其計稅價格的,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其計稅價格:

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熟料銷售價格×石灰石價格折算系數。

前款所稱熟料是指用石灰石后續加工的非資源稅應稅產品。石灰石價格折算系數暫定為0.18。

當期石灰石資源稅應納稅額=石灰石資源稅計稅價格×當期石灰石銷售數量(包括視同銷售數量)×石灰石資源稅稅率。

三、關于井礦鹽資源稅征稅對象和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規定,我省井礦鹽的征稅對象是固體形態的氯化鈉初級產品。納稅人通過水溶開采方式將地下巖鹽溶化后抽取上來的鹵水,經蒸發、結晶產生的固體形態的鹽(俗稱潮鹽或工業濕鹽),是我省井礦鹽的征稅對象。

前款所稱鹵水,是井礦鹽生產過程的中間產品,納稅人直接銷售鹵水的,應換算成固體形態的鹽,并按下列公式計算繳納資源稅:

當期應納稅額=潮鹽或工業濕鹽的銷售價格(元/噸)×鹵水的銷售數量(立方米)×井礦鹽產生系數×井礦鹽資源稅稅率。

我省井礦鹽產生系數暫定為0.25(噸/立方米)。

納稅人當期不能取得潮鹽或工業濕鹽銷售價格,或者申報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規程》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其計稅價格。

四、關于稅收優惠的辦理

我省享受資源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減稅或者免稅情形外,應按規定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并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其他事項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規程》規定和本公告要求,建立減免稅后續管理制度,加強對資源稅減免企業的跟蹤管理。如發現納稅人有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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