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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南京海關公告2019年第4號頒發日期:2019-12-03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規定,經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備案,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南京海關決定在泰州、吳中、揚州、鹽城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試點區域”)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區域內確有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需求的企業,可自愿向試點區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二、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的有關稅收政策。
三、稅務、海關兩部門應加強部門間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確保試點工作穩妥開展。
四、本公告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財政廳 南京海關
2019年12月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財政廳 南京海關關于在泰州、吳中、揚州、鹽城綜合保稅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拓展兩個市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經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備案,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南京海關決定在泰州、吳中、揚州、鹽城綜合保稅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并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泰州、吳中、揚州、鹽城綜合保稅區自2019年12月3日起,可以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二)明確試點區域有需求的企業可自愿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明確試點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四)稅務、海關兩部門應加強部門間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確保試點工作穩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