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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頒發日期:2020-05-15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5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本省資源稅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江蘇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二)開采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
(三)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
(四)開采低品位礦,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五)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前款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