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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冀財稅〔202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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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冀財稅〔2020〕39號
頒發日期:2020-08-31
地   區:河北省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稅務局,雄安新區改發局、國家稅務總局雄安新區稅務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授權,我省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方案(見附件1),已經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方案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河北省礦產資源稅實施辦法》(冀財稅〔2016〕68號)同時廢止?,F將具體政策通知如下,請各級財稅部門嚴格遵照執行。

??一、稅額標準

??《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稅額)按《河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計征方式

??《河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地熱、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石灰巖實行從量計征,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

??三、減征免征政策

??(一)納稅人開采銷售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減征1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按共生礦和主礦適用稅目從高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未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含)以下的,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至300萬(含)之間的,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工作配合機制

??各級稅務部門要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相關部門建立資源稅工作配合機制,做好共生礦、伴生礦等有關認定工作,共同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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