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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市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滬財發〔20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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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滬財發〔2020〕10號
頒發日期:2020-08-1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

一、對礦泉水采用從量計征方式,開采礦泉水直接銷售或自用的,稅率為4元/立方米,計稅依據為應稅礦泉水的銷售量。

二、對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的次月起12個月內免征資源稅。

上述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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