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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滬財發〔2020〕10號頒發日期:2020-08-1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
一、對礦泉水采用從量計征方式,開采礦泉水直接銷售或自用的,稅率為4元/立方米,計稅依據為應稅礦泉水的銷售量。
二、對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發生的次月起12個月內免征資源稅。
上述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