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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公告2018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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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公告2018年第17號
頒發日期: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要求,聯合制定了《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商務廳

蘭州海關

2018年12月28日

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各級財政、稅務、商務和海關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取得海關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后,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

1.企業營業執照;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

第七條 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

第八條 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貨物,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后,可以按規定申報免稅。

第九條 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第十條 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零售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申報(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并將有關出口憑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申報的免稅零售出口貨物的管理。

第十二條 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聯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擬制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商務廳蘭州海關關于發布<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三、公告的具體內容

《公告》明確了在中國(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取得海關電子商務企業注冊登記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零售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四、公告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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