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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關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2019年第10號頒發日期:2019-05-05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推進甘肅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四條規定: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一)計算公式為: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或8%)
退稅辦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手續費費率(2%)
實退增值稅額=應退增值稅額–退稅辦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二)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6號令)附件中公布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退稅商店不再提交符合有關條件的證明進行備案,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內部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符合條件且有意向的企業報送省稅務局主管部門,由省稅務局與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公告并頒發統一的離境退稅商店標識。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陡拭C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的通告》(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6〕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