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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甘肅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及免征減征政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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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0-04-28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提出了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及免征減征的具體方案。現將《甘肅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及免征減征政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7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463568681@qq.com。

2.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156號甘肅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并在信封上注明“甘肅省資源稅法征求意見”字樣。郵編:730030。

咨詢電話:0931-8870308,8891124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28日

甘肅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及免征減征政策方案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統籌考慮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對本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以及免征減征政策方案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本省相關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稅額按《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本省地熱實行從量計征;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

三、根據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30%征收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認定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礦產儲量報告等資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五、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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