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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申領工作的通知

云稅函[2019]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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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云稅函[2019]250號
頒發日期: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州、市、滇中新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的決策,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進一步做好我省納稅人增值稅發票(以下簡稱“發票”)領用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發票工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9號)規定,對滿足公告規定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當日辦結。

各地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施2個工作日內辦結,同時各地要積極采取措施,盡快實現當日辦結。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履行對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要做好納稅人稅控專用設備銷售安裝工作,配合稅務機關實施好2個工作日內辦結這一政策。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一)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程序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9號)及《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8號)的規定。同時要把我省擴大部分納稅人(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工業企業、開具或取得農產品發票的工業企業)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的,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的優化服務措施貫徹落實到位。

(二)限時辦結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

嚴格執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辦理規范,除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十萬元版及其以下的最高開票限額審批2個工作日內辦結外,其余須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積極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日常領用工作

(一)合理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求

1.不得對納稅人發票領用進行不合理限制

各地在進行增值稅發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合理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求,不得簡單按照納稅人所有制性質、所處行業、所在區域等因素,對納稅人領用發票進行不合理限制。

要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和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發票領用數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及時做好發票發放工作,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

2.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簡并發票領用次數

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3.及時為納稅人辦理發票“增版”“增量”業務

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提出增加發票領用數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經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增版”“增量”。

4.不得限制除規定外納稅人發票開具

對納稅人增值稅異??鄱悜{證要依法依規進行認定和處理,除存在購銷嚴重背離、虛假納稅申報、稅務約談兩次無故不到等涉嫌虛開發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納稅人開具發票。

5.及時為解除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發票開具功能

對于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二)積極拓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渠道

我省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發票網上申領的工作部署,將增值稅發票網上申領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含卷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通行費電子發票)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發票。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積極推行增值稅發票網上申領,優化服務,為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提供便利。

四、提升增值稅發票代開便利程度

嚴格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相關政策規定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發票代開業務,不得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同時認真落實征免稅制度,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積極為納稅人排憂解難。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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