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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烈屬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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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9-10-10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云財稅﹝2019﹞31號,以下簡稱《政策》)等規定,現就殘疾、孤老人員、烈屬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

(一)納稅人取得《政策》第一條列舉的不同應稅項目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其減征稅額。

(二)減征環節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可在預扣預繳環節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可在預繳環節減征個人所得稅。對符合稅法規定匯算清繳情形的,在次年通過匯算清繳,補繳多減征的稅款或申請退還少減征的稅款。

(三)辦理程序

1.納稅人應按《政策》及本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征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從備案當年開始減征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征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資料。

3.受理減征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則確定:

(1)對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對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到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納稅人取得兩處及兩處以上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以一處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即可作為其他主管稅務機關減征個人所得稅依據。

5.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委托扣繳單位辦理減征手續。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

(一)減征環節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在預扣預繳、預繳或代扣代繳環節暫不減征個人所得稅,分別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及次年終了后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征比例辦理退稅。

(二)辦理程序

1.納稅人應分別在遭受自然災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與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情況分別確定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的減征比例。

2.取得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根據核準的減征比例對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并減征上年個人所得稅。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應稅所得”)的納稅人根據核準的減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災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征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受理納稅人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為自然災害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4.納稅人申請辦理減征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資料。為確保稅務機關準確核準減征比例,減免稅申請報告應包括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當年或次年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情況,相關證明材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5.納稅人在自然災害發生地以外取得其他應稅所得,申請退還個人所得稅時,憑《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即可向原征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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