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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房產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9-11-13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尊敬的納稅人、社會各界人士:
為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推進辦稅便利化,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擬發布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及解讀(附后)。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規定,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19年11月26日以前,通過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聯系電話:0871-63649332(傳真)
郵政編碼: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盤龍區白塔路304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1.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13日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管理,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推進辦稅便利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現就統一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兩次申報納稅。上半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為6月1日至15日內;下半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為12月1日至15日內。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 月 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并向社會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推進辦稅便利化,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我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中提出的“稅務總局合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的工作要求,統一了全省執行標準,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的資金成本和辦稅成本,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范圍為在云南省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
三、主要內容
考慮到納稅人以往的繳稅習慣,且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降低納稅人的資金占用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對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納稅期限明確一年分上、下半年兩次申報納稅,上半年在6月1日至15日內申報繳納,下半年在12月1日至15日內申報繳納。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