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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頒發日期:2019-04-12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云南省轄區內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二、自然人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自然人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由自然人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自然人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項目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