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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12-17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財稅〔201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