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稅收法規 >耕地占用稅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7-11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財稅〔201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占用草地、葦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對占用上述草地、葦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