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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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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6-21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財稅〔201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載:

調整后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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