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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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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4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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