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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吉政辦發[2016]18號頒發日期:2016-03-31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及《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互聯網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吉政發[2015]10號)精神,深化金融改革,豐富金融業態,推進我省互聯網金融規范、健康、創新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為目標,堅持規范發展與防范風險并重,推動互聯網與金融相互融合,強化行業監管,健全發展環境,提升金融配置效率,深化金融改革與創新,增強金融對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支撐能力。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形成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和政策體系;構建分工協作、高效運行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形成品類豐富、發展規范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在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互聯網保險等領域,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互聯網金融企業。
二、推動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三)鼓勵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轉型升級。加強金融機構對互聯網云計算、移動通信、大數據等互聯網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全面提升服務廣度和深度。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創新研發或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平臺,合規開展網絡銀行、網絡保險、網絡證券、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創新型網絡金融業務。
(四)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開展金融服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發揮數據采集分析的技術優勢,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精準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穩步推進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提高風險防控水平,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五)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融合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服務。推動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引導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促進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
(六)推動互聯網金融向 “三農 ”領域延伸。利用開展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的契機,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向 “三農 ”領域延伸業務網絡,重點針對農牧業供應鏈融資、農民家庭消費信貸、涉農小微企業股權融資等領域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推動物權融資服務公司引進優質互聯網企業參與股權多元化改革,合作開發農村互聯網金融業務,利用互聯網拓寬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等涉農信貸業務的資金來源。
(七)引導互聯網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打造線上投貸保融資新模式,整合創業投資、小貸、擔保、保險等投融資機構,通過融資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滿足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小微企業開展非公開股權融資,并申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試點。搭建中小微企業與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之間的對接交流平臺,促進中小微企業結合自身需求通過互聯網金融模式進行高效的融資。
三、優化互聯網金融發展環境
(八)健全市場準入管理機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允許經認定的從業機構使用集中辦公區域作為登記場所,實行 “一址多照 ”,并可按《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吉政發[2014]46號)規定,使用自有或租用住宅作為住所。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金融業務實施有效監管。電信主管部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提高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站備案及電信業務許可服務便利水平。
(九)優化互聯網金融集聚發展空間。依托東北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打造省級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合理聚集,增強互聯網金融聚集效應。推動有條件的城市及相關產業園區結合自身產業定位,建設有特色的互聯網金融產業集聚區。
(十)加強信用基礎環境建設。推進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信用檔案建設,建立從業機構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推動信用服務機構面向互聯網金融領域加強信用產品研發和服務創新,建設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接入全省信用信息數據庫,促進各類信用信息共享。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充分利用各類信用信息查詢系統,規范信用信息的記錄、查詢和使用。鼓勵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
(十一)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推動設立、發展提供數據存儲及備份、云計算共享、大數據挖掘、信息系統及數據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維護等基礎服務的機構。引導以互聯網為主要業務載體的金融資訊、金融門戶、金融大數據采集、銷售結算等配套服務機構加快發展。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十二)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支持有關部門牽頭組建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經營管理規則、行業標準、自律公約,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增強合規經營意識,明確經營 “底線 ”、政策 “紅線 ”,加強對會員企業的經營行為規范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紀律約束,切實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
(十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遵循 “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 ”的原則,加強中央監管部門駐吉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互聯網金融各領域的協作監管。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應按職責分工,嚴格執行互聯網金融相關監管規定。省金融辦要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省政府要求,適時制定有關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的實施細則,落實監管責任,保護合規經營。
(十四)健全互聯網金融行業管理。進一步嚴格互聯網金融業務審批或備案、網站備案、電信許可的行業準入程序,構建跨部門聯動的管理模式。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應按規定履行相應金融監管程序,在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同意經營相關服務的意見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依法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省通信管理局要開展對省內互聯網金融電信業務的監管,省網信辦要開展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適時制定符合我省發展實際的具體監管細則。
(十五)嚴格從業機構經營行為監督。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監督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實現客戶資金與企業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要指導和監督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加強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風險提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制度等經營管理制度。督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提升信息技術水平和安全防護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信息安全。
(十六)強化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強化信息數據共享和監測協作,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數據調統監測共享平臺。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提示機制,前置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關口。健全互聯網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制定互聯網金融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切實加大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處置力度。
(十七)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領域犯罪。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犯罪線索研判和及時移送制度,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治理,嚴厲打擊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非法期貨、非法支付結算、內幕交易、金融傳銷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督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快速止付風險應急處置制度。規范省內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間的業務合作,落實有關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規定。
五、強化互聯網金融發展保障機制
(十八)建立組織協調機制。建立由省金融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網信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互聯網金融協調機制,負責制定全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統籌協調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監管與風險防控工作。
(十九)落實財稅扶持政策。發揮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引導作用,為國內外知名互聯網金融企業落戶、互聯網金融產業集聚區建設等提供一定的獎勵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加大對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的獎勵扶持。落實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加強學術研究和人才培養。支持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研究咨詢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設立互聯網金融專業研究機構。加強互聯網金融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引進,將互聯網金融高層次人才納入全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目錄,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才,可享受我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有關獎勵扶持政策。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定期開展互聯網金融知識和法律教育,提高投資者產品認知及風險識別能力。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投訴渠道,加快構建互聯網金融糾紛處理、爭議協調、法律咨詢、消費者維權等多元化機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