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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黑建房[2018]7號頒發日期:2018-08-10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委宣傳部、房產(住建)局(委)、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改委(物價監管局)、稅務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各銀監分局,省農墾、森工總局住建局: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2018〕5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以哈爾濱市為重點,同時在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慶市、黑河市、綏化市、農墾總局開展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為做好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工作,省住建廳等8個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及全省正在開展的房地產領域信訪問題專項整治和“黑中介”整治等有關工作,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公安廳
中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
黑龍江省司法廳
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龍江銀監局
2018年8月10日
全省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全省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及時限
從8月份開始到12月底,針對全省房地產市場亂象,通過部門聯合執法,重點打擊投機炒房行為和房地產“黑中介”,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虛假房地產廣告,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整治重點及責任分工
(一)投機炒房行為。
1.壟斷房源,操縱房價、房租。(省住建廳、省物價監管局)
2.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后未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同一預(銷)售許可證上全部準售房源。按棟、按單元分批對外銷售。(省住建廳)
3.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途徑捏造、散布房地產虛假信息,以及雇傭人員制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物價監管局、省工商局)
4.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省住建廳、省工商局、省稅務局)
5.通過提供“首付貸”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黑龍江銀監局、省公安廳、省住建廳)
(二)房地產“黑中介”違法違規行為。
1.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住建廳)
2.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省住建廳)
3.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省稅務局、省公安廳、省住建廳)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省公安廳、黑龍江銀監局、省住建廳)
5.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省物價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6.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黑龍江銀監局)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省住建廳、省工商局、省物價監管局)
2.未按政府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如捆綁車位、裝修)等方式,變相實行價外加價。(省物價監管局、省工商局、省住建廳)
3.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省工商局)
4.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5.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省住建廳、黑龍江銀監局)
6.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銷售價格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省物價監管局、省住建廳)
(四)虛假房地產廣告。
1.通過捏造、散布不實信息,或者曲解有關房地產政策等方式,誤導購房人的市場預期。(省委宣傳部、省工商局、省住建廳)
2.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欺騙、誤導購房人。(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物價監管局、省住建廳)
3.發布未取得許可或備案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銷售廣告。(省工商局、省委宣傳部)
4.在房地產廣告中承諾為購房人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省工商局、省委宣傳部、省住建廳)
5.在房地產廣告中承諾房產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省工商局、省委宣傳部、省住建廳)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
1.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不力,未依法履行房地產交易管理職能、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責。(省住建廳、省稅務局、黑龍江銀監局)
2.沒有實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省住建廳、省工商局)
3.沒有實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資金有效監管。(省住建廳、黑龍江銀監局)
三、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8年8月10日-8月20日)
開展專項行動城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內容,落實工作責任,提出工作要求,召開會議或下發文件通知到房地產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相關單位。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開通投訴舉報信箱,并通過網站、媒體等形式公告社會。各地于8月20日前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和投訴舉報方式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企業自查階段(8月21日-8月31日)
開展專項行動城市要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相關單位按照本方案明確的整治重點,對在建并已進入商品房預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房地產代理項目進行逐個自查。自查結束后,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自查結果,并根據自查存在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其他未開展專項行動城市和地區也要參照執行。
(三)全面檢查階段(9月1日-10月31日)
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宣傳、公安、司法、工商、物價、銀監、稅務等部門對轄區內所有企業和項目進行檢查,對有投訴舉報的企業和項目進行重點檢查,依法打擊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處罰,并列入企業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通報違法違規典型案例,查處一起,通報一起。采取多種方式對政策進行宣傳,發布交易風險提示。從9月份起,開展專項行動城市應于每月1日前將階段性檢查成果和典型案例報省住建廳。省住建廳將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督辦。
(四)總結鞏固、建章立制階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實現邊整治檢查、邊發現漏洞、邊建章立制。要落實住建部門房屋交易職能,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全面實行房屋交易合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網簽制度,規范商品房合同備案變更管理。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制度,將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向社會公開,提醒群眾審慎選擇中介機構;加強房地產統計,及時公布權威數據,引導市場預期;推行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對誠實守信企業進行激勵,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失信企業聯合有關部門通過限制市場準入等方式進行聯合懲戒。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房地產市場監管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住建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整治措施,落實監管職責,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方案中時間節點要求總結報送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情況,及時上報典型案例。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地住建、宣傳、公安、司法、工商、物價、銀監、稅務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成立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合查處機制、信息發布機制,發揮部門合力。要把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作為整治房地產市場亂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排查、精準打擊。
(三)突出重點城市地區。此次專項行動以哈爾濱市為重點,哈爾濱市所轄哈西、群力、松北新區等房價上漲較快區域為重點地區。為確保專項行動順利有效開展,哈爾濱市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將所有行政許可的商品房預售項目相關信息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下發之日起5日內報送省住建廳備案。省住建廳將聯合有關部門在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下發10日后對項目預售情況進行抽查,指導哈爾濱市對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對問題嚴重的企業進行提級辦理,責成哈爾濱市停止商品房網簽業務,直至問題整改。對監管不力的部門和干部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將問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問責。
(四)廣泛發動群眾監督。各地要通過開通投訴、舉報、咨詢熱線等方式,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引導公眾參與整治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要將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及時進行公布,確保群眾知情權。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掛牌督辦、提及辦理,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回應社會關切,著力構建房地產市場共治共管的局面。
(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地要建立專項行動信息發布機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加強政策解讀,正面引導輿論,通過定期集中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震懾,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六)強化督查問責機制。各地要保持高壓嚴查態勢,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從嚴懲處,依法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取消網上簽約資格、限制從業行為等措施進行懲戒。對涉嫌隱瞞包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部門和人員,聯合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