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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黑財規審[2018]18號頒發日期:2018-11-23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區)財政局,各市(地)、縣(市、區)委組織部:
為加強和規范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黑龍江省財政廳、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制定了《黑龍江省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反映。
黑龍江省財政廳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
2018年11月23日
黑龍江省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97號)、《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關于實施全省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質量提升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意見》(黑辦發〔2018〕41號)和相關財政資金及項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地)、縣(市、區)財政安排用于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 專項扶持資金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精準投放、??顚S谩钡脑瓌t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專項扶持資金應投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滯后的地區,重點向村集體無經營性收入村、村集體積累10萬元以下村、邊境地區抵邊村傾斜,同時鼓勵集體經濟發展效果明顯村。
第五條 專項扶持資金采取多種方式投入,對具備條件、風險可控但缺少啟動資金的項目,可按照一定程序,采取事前補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對已建成并經過驗收評估、能夠有效增加村級集體收入的項目,也可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中央財政及本級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檢查、資金分配和重點檢查;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扶持資金的統籌安排、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省、市(地)委組織部負責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等;市(地)、縣(市、區)組織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篩選確定本級扶持村、審批扶持項目、開展績效考核、建設項目儲備庫等;鄉鎮政府負責扶持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年度扶持村名額分配,由省委組織部商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專項扶持資金額度,市縣貧困村、薄弱村、抵邊村比重、年度工作考評情況,綜合確定扶持村名額分配指標,并下達到市(地)、縣(市、區)。每個村的扶持資金額度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
第八條 村黨組織應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切實加強對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立項、運營、資金支出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九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應堅持正確方向,投向促進村集體增收的項目:
(一)資源開發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集體領辦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下同)接受農民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集體土地、水域、荒山、溝渠經營權),通過招商引資、租賃承包等方式開發利用,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二)盤活資產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閑置房屋和校舍等村集體資產,通過發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三)生產經營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營和領辦、創辦種植、養殖、加工等各類經濟實體,發展區域性優勢特色產業,通過獲取經營收益、入股分紅等途徑,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四)服務創收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面向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通過創辦綜合服務社、便民服務店等方式,開展代耕代收以及家政、養老、通信代理等服務,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五)鄉村旅游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發展餐飲住宿、休閑度假、旅游觀光等服務,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六)異地置業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城鎮街道、人口集聚區或工業集中區異地購置商品房、門市房等經營性固定資產,或承包小區物業管理、企事業單位食堂等服務場所經營權、承攬建筑工程施工等,通過異地置業方式,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七)科研創新類項目。即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托環境、社會力量支持、人力資源等有利條件,開展高新技術研發應用或挖掘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增加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的項目。
(八)其他以有效方式促進村集體增收的項目。
第十條 專項扶持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償還村級債務;
(二)修建樓、堂、館、所;
(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補助;
(四)發放個人補貼;
(五)公益事業項目建設;
(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以外的項目;
(七)其他與本辦法第九條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每年年底前依據確定的扶持村名額,下達專項扶持資金指標。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扶持資金指標,結合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依據當地年度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專項扶持資金,并自省財政廳專項扶持資金指標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將專項扶持資金及項目落實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扶持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至鄉(鎮)財政所,由鄉(鎮)財政所按政策規定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資金監管的相關要求,根據年度扶持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撥付專項扶持資金,加快資金支出進度。
第十四條專項扶持資金扶持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歸屬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五條 申報專項扶持資金項目村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整體合力較強,領導核心作用發揮較好,黨組織分類定級和分類轉化升級工作扎實推進,“四有”村黨支部建設成效明顯。
(二)村黨組織帶頭人政治素質好、統帶能力強,有領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能力,黨員隊伍作用發揮較好。
(三)村集體成員有意愿、有計劃發展集體經濟項目,村集體具備可利用資源和條件。
(四)申報項目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嚴守生態環保底線,項目預期收益較好,有較健全的經營運行、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機制。
(五)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范,財務收支預(決)算、公示、審批、臺賬登記等制度健全且執行有力。
(六)村務監督委員會能較好發揮作用。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對村集體無債務或債務較少的村給予優先扶持。
第十六條 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的篩選確定,采取“村級申請、鄉鎮初審、市縣審批、省級備案”的方式進行。村級組織申請的扶持資金項目,應經村“兩委”會議討論同意,同時提供申請文件、項目規劃、實施方案等必要材料,報鄉(鎮)政府初審,鄉(鎮)政府初審合格后,報縣(市、區)、市(地)組織和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市(地)負責審批所轄區域村扶持項目),之后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備案。市(地)、縣(市、區)組織和財政部門批準申報扶持項目前,應對申報的扶持項目進行現場勘查論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評審,按公平公正和擇優原則對擬扶持項目進行綜合評定,并在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市(地)委組織部應會同同級財政局對所屬縣(市、區)審批項目進行指導和把關。
第十七條 市(地)、縣(市、區)組織和財政部門要共同建立健全專項扶持資金項目庫管理制度,每年按不低于所轄村總數5%的比例,篩選確定一批符合實際的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及時將具備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并按預期收益情況進行排序,申報專項扶持資金及項目時,優先從項目庫中篩選。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扶持項目經批準后,市(地)、縣(市、區)組織、財政部門應按照項目申報計劃,督促鄉鎮政府抓好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扶持項目實施中如發生終止、撤銷、變更和資金有結余的,由市(地)、縣(市、區)組織和財政部門重新進行調整分配,并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扶持項目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和建設招投標范圍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及招投標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嚴格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制度,縣(市、區)組織、財政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指導鄉鎮政府開展所屬村的扶持項目驗收工作。驗收工作應不少于以下內容及要求:扶持項目建設任務是否完成及完成質量、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效果、資金籌措及財務制度執行是否規范、項目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驗收結果作為財政部門撥付扶持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應健全扶持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及時收集整理扶持項目前后影像圖片、實施程序等資料,強化扶持項目檔案管理。扶持項目驗收后,每個扶持項目均應單獨立卷歸檔,同時上報市(地)、縣(市、區)委組織部、財政局存檔。
第六章 資金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切實發揮監督職能作用,嚴格專項扶持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并主動配合審計、紀委監委部門做好專項扶持資金的審計、檢查等工作。鄉鎮財政應認真履行就近就地監管的職責,加強專項扶持資金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每年要對專項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確保檢查覆蓋面達到100%;省級財政進行重點抽查。
第二十五 條專項扶持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對違規違法行為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注重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監督作用,建立健全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的村民民主決策機制,實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的監督,重大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按照“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專項扶持資金及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每年對扶持村級集體經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干部獎懲和下一年度專項扶持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市(地)、縣(市、區)的績效評價情況應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上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管理辦法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九條 市(地)、縣(市、區)財政和組織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