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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黑財規[2024]14號頒發日期:2024-08-05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現將《黑龍江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8月5日
黑龍江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濕地恢復費繳納、使用及管理,加強我省濕地保護,根據《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省濕地恢復費的繳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濕地恢復費繳納使用工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計量、系統修復、嚴格管理的原則,發揮濕地恢復費在促進不占少占濕地、落實濕地總量管控目標、推動濕地保護提質增效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濕地恢復費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省級及以上財政、審計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繳納
第五條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
前款所稱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
第六條占用重要濕地的,由省林業和草原局征收濕地恢復費。
占用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范圍內重要濕地的,按照財稅〔2024〕15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我省濕地恢復費具體繳納標準如下:
(一)占用重要濕地的,繳納標準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重要濕地中的泥炭沼澤濕地的,按照本條第(一)項繳納標準的3倍執行。
第八條省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在占用單位依法獲得占用重要濕地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濕地實際情況,核算濕地恢復費征收額,并向占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占用重要濕地面積、類型、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繳納地點等事項。
占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第九條因建設濕地保護和修復工程設施,濕地管理單位占用所轄濕地免征濕地恢復費。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減征、免征、緩征濕地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除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濕地恢復費,不得改變濕地恢復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省林業和草原局應當按規定公示濕地恢復費的征收依據、繳納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等。
第十一條征收濕地恢復費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類票據。
第三章入庫
第十二條省林業和草原局征收的濕地恢復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三條濕地恢復費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占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項需要退付濕地恢復費的,占用單位向省林業和草原局提出退付申請。省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后,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申請辦理濕地恢復費退付手續。省財政廳收到退付申請后,應當及時辦理收入退付手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濕地恢復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省林業和草原局征收的濕地恢復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濕地恢復費有關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濕地恢復費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濕地恢復費或者改變濕地恢復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濕地恢復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濕地恢復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濕地恢復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濕地恢復費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濕地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濕地恢復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實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