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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財資產〔2024〕72號頒發日期:2025-12-31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方式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首先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三)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規范、風險可控、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
(四)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提高使用效益。
(五)省財政廳、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事項進行審核、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六)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復文件或批復意見,是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事項的依據。
(七)《浙江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浙機事發〔2024〕7號)、《浙江省省級機關單位自管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浙機事函〔2021〕15號)等制度對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和自管住房使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二、基礎管理
(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建立資產信息卡,填寫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對于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占有使用并實際控制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并登記資產信息卡。
(十)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對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和登記入賬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暫估價值登記資產賬,辦理權屬登記,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暫估價值。
(十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及時處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十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確保產權清晰。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國有資產,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十四)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通過協商解決,也可向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十五)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應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資產使用管理,并將資產使用狀態等信息按要求及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動態更新。
三、自用資產管理
(十六)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內部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資產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將資產使用管理責任落實到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資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所用資產負有保管、維護、確保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資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十八)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國有資產使用狀況,及時組織資產維修和保養,減少非正常損耗。
(十九)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根據單位需要和捐贈資產性能統籌安排使用。
(二十)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房屋資產的規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房屋資產,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落實房屋資產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使用。
(二十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車輛編制。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公務用車實行標識化管理,應當用于保障工作開展,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違規固定給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個人使用。
(二十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配置、績效管理掛鉤的聯動機制,充分運用“公物倉”“軟件共享倉庫”“大儀共享平臺”等各類共享平臺,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各類資產開放共享。
(二十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規定,做好數據資產加工處理工作,提高數據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在確保公共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產匯聚共享和開發開放,促進數據資產使用價值充分利用。
四、資產出租出借管理
(二十四)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對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難以共享共用的國有資產,經嚴格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五)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且不存在糾紛,原則上不得在資產閑置、出租出借的情況下同時租用借用、購置同類資產。
(二十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借用對方資產的,應按規定報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行政事業單位以公開招租方式出租國有資產,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出借國有資產或以非公開方式出租國有資產,期限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十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2.未取得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的;
3.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十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1.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
2.資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
3.資產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按照行業自律管理要求備案并賦碼的資產出租價值評估報告書或者價格標準相關佐證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如: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證明材料、租借期限5年以上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證明、采用非公開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人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訂的意向協議以及意向承租人需要轉租的情況說明及政策文件依據等。
按規定權限報省財政廳審批的出租出借事項,需同步報送紙質材料,第3、4、5項已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的,不需另行提供。
(三十)以公開方式出租資產,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后,委托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以競價方式(含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進行公開出租。
出租資產坐落在杭州市范圍外的,可委托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出租。
行政事業單位已制定公開統一的收費標準或者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的,可不作評估。
(三十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并及時將合同等有關資料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五、對外投資資產管理
(三十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原則上不再投資新設或新入股競爭性領域企業,確有必要的,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且不存在權屬糾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對外投資,嚴格控制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同時,應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十三)事業單位利用科技成果對外投資,除國家和省有特別規定外,可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自主決定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保密制度規定進行審批。
(三十四)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以及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三十五)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1.買賣股票、期貨、基金、公司債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購買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三十六)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1.申請文件;
2.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3.本單位近期的會計報表以及擬對外投資資產情況說明,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
4.擬開辦企業的章程;
5.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6.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材料。
(三十七)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不得將對外投資在往來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三十八)除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將科技成果許可或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六、資產使用收入管理
(三十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包括資產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四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除按照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外,應當在扣除稅金、資產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省級財政。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取得的對外投資收益、出租出借收入以及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十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取資產使用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七、監督管理
(四十二)省財政廳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落實整改。
行政事業單位要落實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定期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中的問題。
(四十三)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相關規定
(四十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使用事項,按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貨幣形式的資產使用管理,按照預算、資金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五)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六)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墩憬∈〖壭姓聵I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