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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財預執〔2024〕57號頒發日期:2025-12-30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級各單位:
為加強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管理,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為加強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相關文件精神以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與選聘
(一)省財政廳通過單位推薦、個人自薦相結合等方式從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中選聘評審專家。
(二)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2.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從事財會工作滿8年的在職人員或退休人員;
3.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取得會計師或相關系列(審計、經濟、統計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精通財會業務;
4.熟悉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相關政策法規;
5.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愿意并能夠以獨立身份承擔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工作;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未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7.浙江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評審專家,需填寫《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申請登記表》(詳見附件),經所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后,通過公款競爭性存放網上招標平臺“專家庫”模塊(以下簡稱“專家庫”模塊)提交個人基本信息、工作履歷等申報信息,并上傳以下材料掃描件:
1.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2.學歷學位證書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專家申請登記表》;
4.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省財政廳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審核結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申請人。省財政廳將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納入評審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未通過審核的申請人應于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完善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
二、權利與義務
(一)評審專家在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對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2.對公款競爭性存放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3.對評審結果的表決權;
4.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5.參加公款競爭性存放等相關業務培訓;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評審專家在公款競爭性存放評審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1.應邀并準時參加公款競爭性存放項目評審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時,應及時告知招標組織機構,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2.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對外泄露評審有關情況;
3.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認真校對各項得分,確保分值準確,并對所出具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4.評審時如發現投標銀行有不正當競爭或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招標組織機構或監管部門報告,并在評審意見中予以特別說明;
5.接受并解答招標人或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或評審意見的咨詢或質疑,配合招標組織機構或監管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等事宜;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抽取與使用
(一)招標組織機構原則上應于評標前一天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最多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兩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二)出現評審專家因故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招標組織機構應及時補抽評審專家,如開標前無法補抽的,應于開標前自行補足。無法補足的,招標組織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擇期重新組織評標。
(三)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提交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四)評審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招標組織機構、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
(五)招標組織機構應當參照《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四、動態調整
(一)評審專家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原申報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庫”模塊提交變更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調整。
(二)主管部門按年對本部門現有的專家庫成員進行資格復審,將不符合條件、申請增補的評審專家名單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并應及時督促本部門評審專家通過“專家庫”模塊申請退出和增補。省財政廳每年調整專家庫后采取適當方式向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報專家庫總體情況。
(三)因工作安排等不再愿意擔任評審專家或存在不符合評審專家條件的,本人需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通過“專家庫”模塊提交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注銷。
(四)評審專家出現以下行為,招標組織機構應責令改正,并向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有權暫停其評審資格一年及以上。
1.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2.無故缺席評審,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
3.擅自與外界聯系等違反評審工作紀律;
4.在評審過程中,帶有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意見,或干擾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
5.發現投標銀行在公款競爭性存放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串通等違規行為,未向招標組織機構或監管部門報告;
6.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評審行為。
(五)評審專家出現以下情形,省財政廳有權將其退出專家庫,并通知主管部門,不再納入評審專家庫。
1.弄虛作假取得評審專家資格;
2.對外泄露項目評審有關內容;
3.存在應當回避情形并未主動申請回避;
4.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評標結果;
5.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6.其他不適合擔任評審專家的情形。
五、其他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