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其他經濟法規 > 正文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市監注[2024]6號頒發日期:2024-08-14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健全名稱登記管理制度,規范企業名稱轉讓行為,現將《浙江省企業名稱轉讓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企業名稱轉讓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名稱轉讓行為,推進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有效盤活名稱資源,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轉讓。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以及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企業名稱轉讓,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執行。
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的企業名稱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名稱轉讓堅持“誰登記、誰負責”原則,轉讓方的登記機關負責轉讓相關登記業務辦理,受讓方的登記機關負責受讓相關登記業務辦理。
第四條 企業名稱應依法完整轉讓給一戶同類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名稱不得轉讓:
(一)企業名稱已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企業名稱是經授權取得,但授權人未書面同意轉讓的;
(三)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
(四)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的;
(五)正在名稱爭議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
(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轉讓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及時辦理相應企業登記,并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申請企業名稱轉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轉讓方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提交企業名稱轉讓合同,待轉讓方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后,實現名稱轉出;
(二)名稱轉出后,受讓方申請名稱變更登記,并填報企業名稱受讓信息;涉及前置許可的,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依法辦理登記;
(三)受讓名稱辦理完結后,系統自動將名稱轉讓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轉讓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受讓方企業登記機關中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一)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已經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八條 登記機關對完成轉出程序的企業名稱,自轉讓方完成名稱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之日起保留1年。
受讓方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受讓方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對擬轉讓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