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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202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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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浙政發〔2024〕15號
頒發日期:2024-06-02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

為提升婦女生育期間生活和醫療保障水平,促進生育,助力人口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生育保險參保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時,同步辦理生育保險的參保、中斷、終止或注銷等手續。

二、生育保險基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數額為繳費基數乘以各統籌區繳費費率之積。繳費基數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按照單位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職工繳費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各統籌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繳費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在0.5%到1%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繳費手續,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參加生育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費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繳。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級科目,并下設醫療費用支出和生育津貼支出進行明細核算。

三、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產前檢查費用、因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起始時間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其中,職工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時未在參保地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實際待其繳費滿6個月后,進行回溯支付。

(三)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省醫保局要適時將臨床亟需、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的診療項目(包括輔助生殖相關診療項目)按程序納入生育醫療費用保障范圍。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水平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生育醫療費用實行直接結算。

(四)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計發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應當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與該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一致。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同本人上年度繳費基數一致。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礎上,女職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延長產假,即一孩再增加產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產假90天。

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98天。

法律法規、國家對產假天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參保人員原則上在產后或術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津貼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反饋申請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聯辦和一體化服務,加快實現生育津貼“無感申辦”。

四、生育保險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經辦轄區內生育保險業務。各級財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二)用人單位,參保人員,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五、其他規定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保障范圍與生育保險一致。

(二)未就業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婦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三)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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