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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24-10-21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財金協同政策效用,助力金融強省建設,加快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經研究,省財政廳會同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修訂了《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反饋至省財政廳。
聯系人:省財政廳金融處叢林,電話:0571-87058486,電子郵箱:zjscztjrc@126.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21日
浙江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寧波不發),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財金協同政策效用,助力金融強省建設,加快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經研究,我們修訂了《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現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省地方金融局)
2024年* 月* 日
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財金政策協同,優化投向結構,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促進企業融資獎勵分為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獎勵、支農支小再貸款獎勵、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資業務獎勵、金融市場創新業務獎勵及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獎勵。其中,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資業務獎勵包括金融機構使用碳減排支持工具、普惠養老再貸款獎勵、支持高技術制造業企業融資獎勵等。
本辦法所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為企業主承銷、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本辦法所稱支農支小再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涉農、小微和民營企業信貨投放,對其發放的再貸款。
本辦法所稱碳減排支持工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向碳減排重點領域內具有顯著碳減排效應的項目提供優惠利率貸款(以下簡稱碳減排貸款),而對其提供的低成本資金。
本辦法所稱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向普惠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惠利率貸款,而對其提供的再貸款資金支持。
本辦法所稱高技術制造業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符合國家統計局《高技術產業(制造業)分類(2017)》領域的貸款,主要包括:醫藥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設備制造,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醫療儀器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化學品制造等6大類。數據口徑按照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金融市場創新業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債券、貨幣、票據、黃金、衍生品及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市場相關業務,為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和投資服務,促進企業經營發展。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是指按照《省地方金融局 人行浙江省分行 金融監管總局浙江監管局關于印發<運用融資租賃工具支持設備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金管〔2024〕5號)明確的重點領域開展的支持我省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的融資租賃業務。
(二)浙江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預算安排,會同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確定獎勵政策支持方向,配合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視情開展財政績效評價。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根據職責范圍,會同省財政廳明確獎勵條件、標準及組織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負責落實獎勵政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
二、獎勵范圍與標準
(三)本辦法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支農支小再貸款、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資業務和金融市場創新業務的獎勵對象是符合條件的在浙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和我省地方法人銀行。
本辦法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業務的獎勵對象是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以下簡稱“租賃公司”)。
(四)對為我省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的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1.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的,按年度累計發行額(以起息日為標準)的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其中,對承銷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科創票據、鄉村振興票據、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轉型債券、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融資工具等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以上獎勵不重復給予。
根據《浙江省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評價規則》,對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評價為A、B檔的金融機構,分別按照上述標準的1.3倍、1倍給予獎勵;對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評價為C檔的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2.多家金融機構為企業聯合承銷債務融資工具的,按承銷份額比例進行分別獎勵。
3.對金融機構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實際成交金額超過1億元(含)的,按照每個項目30萬元給予獎勵;對實際成交金額5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照每個項目20萬元給予獎勵;實際成交金額2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給予獎勵。
4.金融機構應規范開展債券主承銷業務,對金融機構發生干擾債券發行定價、低價包銷、承銷費不足覆蓋運營成本等行為,相關項目不得申報財政獎勵;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金融機構當年獎勵資格。
5.金融機構應加強主承銷項目存續期管理,督促企業按期兌付債務。對所承銷的項目出現未按期兌付的,扣除該項目財政獎勵金額;不積極配合開展債券違約處理的,取消金融機構當年獎勵資格。
(五)對金融機構使用支農支小再貸款發放涉農貸款、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的,對年化貸款利率不高于再貸款借用利率3個百分點的部分,按不超過再貸款使用金額0.5%的比例給予貼息性獎勵。
(六)對金融機構使用碳減排支持工具和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發放優惠利率貸款的,按不超過使用政策資金發放貸款金額的0.5%比例給予貼息性獎勵。
(七)對金融機構發放符合條件的高技術制造業貸款,按年末貸款余額新增金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0.5%)進行獎勵。
(八)金融市場業務創新獎勵范圍包括:
1.對金融機構承辦柜臺債券業務的,按其年度累計交易量排名次序前8名的機構給予一定金額獎勵。
2.對金融機構積極投資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按新增投資額排名次序前8名的機構給予一定金額獎勵。
3.對金融機構其他金融市場業務創新,經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金額獎勵。
(九)對符合條件的以優惠綜合費率支持我省企業設備更新的融資租賃業務,2025-2027年每年按照不超過投放金額1%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 5000萬元。
三、資金申報與審核撥付
(十)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支農支小再貸款、金融“五篇大文章”融資業務和金融市場創新業務獎勵資金申報,在浙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以法人金融機構為單位,其他在浙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一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對本機構在上年度所涉及業務相關情況進行認真統計核實并提出獎勵資金申請:
1.杭州地區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浙一級分支機構,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行浙江省分行提出申請,人行浙江省分行會同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審核。
2.非杭州地區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浙一級分支機構,于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設區市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所在設區市人民銀行會同設區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形成初審意見,連同金融機構申報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人行浙江省分行,人行浙江省分行會同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進行審核。
(十一) 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獎勵由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牽頭組織申報、審核工作。租賃公司申報獎勵的,應統計核實本機構上年度所涉及業務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十二)金融機構申報直接融資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直接融資獎勵資金申報正式文件;
2.直接融資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1);
3.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明細表(附件1-2);
4.發行企業在中國貨幣網上發布的債券發行公告。
5.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3);
6.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創設情況公告。
(十三)金融機構申報支農支小再貸款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1.支農支小再貸款獎勵資金申報正式文件;
2.支農支小再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當地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金融機構申報金融“五篇大文章”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1.金融“五篇大文章”獎勵資金申報正式文件;
2.碳減排支持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3.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4.金融支持高技術制造業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
5.當地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五)金融機構申報金融創新業務獎勵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1.金融創新業務資金申報正式文件;
2.柜臺債券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6);
3.民營企業債券投資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7);
4.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8)
5.當地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六)租賃公司申報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獎勵應提交申報正式文件、獎勵資金申請表以及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
(十七)根據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省財政廳、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以聯合發文形式明確獎勵資金分配方案。
(十八)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資金納入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部門預算。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根據獎勵資金文件,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要求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相關申報機構。
四、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十九)收到獎勵資金的機構應加強資金規范使用,在3個月內將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本機構支持企業融資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分別報送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抄送省財政廳。
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應會同省財政廳開展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獎勵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二十)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應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優化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按要求開展年度績效自評,配合開展財政抽評,落實績效評價意見等績效成果應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各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五、附則
(二十二)本辦法所稱“我省”“在浙”范圍不包含寧波。
(二十三)本辦法規定獎勵范圍及比例,由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相關金融政策具體變化作適當調整。
(二十四)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支持設備更新獎勵實施細則由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制定。
(二十五)本辦法實施期限3年。到期后由省委金融辦(省地方金融局)、人行浙江省分行對獎勵政策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獎勵政策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促進企業融資獎勵辦法的通知》(浙財金〔2019〕2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直接融資獎勵資金申請材料
2.支農支小再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
3.碳減排支持工具獎勵資金申請表
4.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獎勵資金申請表
5.金融支持高技術制造業企業融資獎勵申請表
6.柜臺債券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
7.民營企業債券投資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
8.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獎勵資金申請表
附件: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