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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財綜〔2024〕15號頒發日期:2024-06-20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各市、縣(市、區)稅務局,人行各市分行:
現將《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明確分成比例
1.經省政府同意,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地方留成60%部分,繼續全額留歸地方,就地繳入國庫,省級不進行分成。
寧波市與所屬各縣(市、區)的分成比例,由寧波市自行確定。
2.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由礦業權屬地稅務部門征收。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勘查區面積、礦區面積比例或礦山儲量年報中開采地段所在地等因素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劃分比例,由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向屬地稅務部門推送費源信息。
3.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等相關支出,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意見精神,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二、規范征繳管理
1.對尾礦進行循環再利用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2.列入省級及以上綠色礦山名錄且開發利用水平達到領跑者指標要求的礦山,可以減繳部分礦業權出讓收益。減繳具體規定,由省自然資源廳等相關部門商省財政廳另行明確。
3.根據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的,按照合同價格進行核算。
三、細化分期繳納規定
1.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為20%,剩余部分按分期年限均攤繳納,礦業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第二期應在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礦山基建期后的次年繳納(沒有約定基建期的,按1年計算,下同)。
2.分期征收的具體期數、期限由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出讓公告、合同中明確。礦業權出讓期限(不含基建期)少于10年的,分期年限為出讓期限減去基建期的剩余年數;出讓期限(不含基建期)超過10年的,分期年限不得少于10年且不少于出讓期限的一半。
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采礦權剩余資源儲量不足上一年度實際開采量的,可在當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讓收益。
3.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分期繳納部分不收資金占用費。
四、強化信息推送及退庫管理
1.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原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稅發〔2021〕41號)、《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稅發〔2022〕51號)等文件執行。
2.退庫辦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加強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退庫管理的通知》(浙稅函〔2022〕118號)執行。
3.寧波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管理和退庫辦理辦法,由寧波市另行制定。
五、完善新舊政策銜接
1.對于《辦法》施行前有償取得的探礦權轉采礦權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增列的礦種和出讓合同明確需征收的除外),在采礦權設立時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視為已有償處置。已有償處置對應的資源儲量耗竭后涉及動用采礦權范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根據《辦法》第十五條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2.對于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在2017年7月1日前已轉為采礦權,已進行有償處置但礦區范圍內有新增資源儲量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處置。
3.對于已設且未有償處置的礦業權是否屬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關于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32號)等相關文件認定。若相關材料不足,證據不充分的,則不應認定為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置。
4.2006年9月30日至《辦法》實施之日(核算資源儲量時可按2023年4月30日計算)期間已動用資源儲量以及分別以2006年9月30日、2017年7月1日為基準日的剩余資源儲量可以采用年報中的資源儲量數據核算,如年報數據缺失的,可以根據銷售收入等資料推算確定。
5.以金額形式征收2023年5月1日以前的未有償處置采礦權出讓收益,應充分考慮新舊政策銜接和評估基準日,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應資質單位做出的價值評估結果集體討論決定。
六、其他規定
1.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人行各市分行要高度重視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協調,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2.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墩憬∝斦d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7〕35號)同時廢止。
附件: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