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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社〔202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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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浙財社〔2024〕62號
頒發日期:2024-07-30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七部門關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1〕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并由我省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

(二)本辦法所稱的培訓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補助退役士兵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的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以下簡稱培訓資金)。

(三)培訓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對加快發展地區給予傾斜。

(四)培訓資金管理應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二、補助范圍

(五)培訓資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參加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培訓期間實際發生的培訓費、住宿費、職業技能鑒定費以及生活補助,相關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其中生活補助標準從2024年1月起按實際受訓時間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個月)計發,年生活補助總額不超過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本專科國家助學金年資助國家標準。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適應性培訓可在培訓資金中列支。

(六)經批準參加異地培訓的,退役士兵先行墊付培訓費用,培訓結束后憑退役證件、異地培訓申請表(詳見附件1)、結業(合格)證、職業資格證(技能等級證等)和繳費發票等材料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領,可按不超過安置地的培訓補助標準享受補助。培訓過程中所需的交通費、保險費等額外費用由退役士兵個人自理。

三、資金申報、分配和下達

(七)縣級及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開展技能培訓工作的需求和內容,合理確定承擔培訓任務機構,制定補助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八)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完成后,承訓機構向當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補助資金,提交申請報告以及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名冊(詳見附件2、3)。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承訓機構。

(九)每年5月底前,設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各縣(市、區)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適應性培訓名冊及績效評價結果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適時組織復(抽)查。

(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培訓人數、考核結果等因素擬制補助資金分配預案,省財政廳審核后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下達。

(十一)因本人身體、家庭重大變故等客觀原因中途退學的,承訓機構已支出的相關費用,可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據實申請撥付。若退役軍人本人自費支付相關費用的,視其未接受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按規定對培訓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三)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學員到課率、培訓合格(取證)率、就業率、受訓人員滿意率等情況進行核對??梢氲谌綄I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教

學質量評估認證,培訓期內開展不少于1次。對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績效評價沒有達到要求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十四)培訓資金必須用于規定的補助項目,不得擴大開支范圍,不得用于工作經費,除生活補助外不得以現金或實物等任何形式向參訓退役軍人發放財政補助資金。

(十五)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騙取、貪污、挪用、克扣、截留培訓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五、附則

(十六)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今后中央、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關于印發〈浙江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0〕2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異地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名冊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適應性培訓名冊

浙財社〔2024〕62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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