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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財基〔2024〕15號頒發日期:2024-09-12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81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各地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運用“千萬工程”蘊含的發展理念、工作方法、推進機制,促進我省鄉村全面振興,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8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地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資金,適用本辦法。
(三)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遵照財政部規定,至2028年,屆時根據財政部相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四)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及時分解下達中央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編制并分配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下達農村綜合改革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設區市財政局負責推動本轄區資金監管工作,督促下轄縣(市、區)合理合規安排使用資金,有序推進項目實施。
縣(市、區)財政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的分解落實、審核撥付、使用監督、績效管理,以及農村綜合改革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五)各地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采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六)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項目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量化的可按股權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量化給其他非集體經濟組織。
二、資金使用范圍
(七)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項目等。
(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用于以村級組織為實施主體、村民為受益對象,采取一事一議民主程序議定,能形成實物工作量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獎補。
獎補范圍主要包括:
1.村內道路,包括道路拓寬和硬化、自然村道路連接、小型橋梁建設;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燈、環境美化(不含農戶院內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內坑塘溝渠、村內小型水利設施,包括村內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4.村內小型公共活動和服務場所,包括村民活動室、村民休閑場地等建設;
5.村民通過民主程序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村以上范圍的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庭院內的項目、集體經濟發展等經營性項目、非建設類公益事業、與村內公益事業無關的項目等,不得列入獎補范圍。
為促進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持續發揮作用,各地可適當安排本級財政獎補資金用于項目管護。
(九)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支出用于支持承擔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支出用于支持承擔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
(十)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資金補助范圍應符合相關試點重點任務和資金使用方向的要求。縣(市、區)應在實施方案中明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具體支持的內容,經評估備案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政策和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調整個別項目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調整程序。擅自調整或者涉及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調整比例較高的,取消該縣(市、區)兩年內相關試點申報資格。
(十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項目實施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新增村級債務,不得盲目鋪攤子、搞“形象工程”。
三、資金測算分配和下達
(十二)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規范管理、講求績效的原則,具體采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兩種方式。各支出方向分配辦法如下: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一般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鄉村人口數、村民委員會個數、上年地方財政實際投入數、上年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測算,權重依次為35%、10%、30%、20%、5%,并根據轉移支付系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以體現資金分配向加快發展地區傾斜和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具體測算公式如下:
對于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前期謀劃充分、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行政村,各地申請省級財政優先予以重點支持的,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可對其實行定額補助。
國家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支出采用定額測算分配。對于承擔試點任務的縣(市、區)根據財政部統一安排,實行定額補助。
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支出采用定額測算分配。對通過競爭立項,列入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范圍的縣(市、區)實行定額補助。
(十三)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要求及時下達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同時分解下達年度農村綜合改革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十四)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后,應及時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不得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直接切塊撥付給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
(十五)縣(市、區)財政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保障本地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開展。設區市財政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用于支持下轄縣(市、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十六)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規劃,加強與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不得將中央和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也不得作為上級確定重點項目的配套資金。
四、預算公開、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七)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應當落實預算公開有關要求,按規定公開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十八)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十九)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通過鄉鎮財政渠道下達,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就地就近資金監管作用。縣(市、區)財政局和鄉鎮應及時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項目納入“浙里基財智控”應用管理。
(二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專賬核算。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和會計制度,合理設置明細科目,按項目單獨核算,并另設備查賬簿對財政補助資金、社會資金和村級自籌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二十一)各地要做實項目前期準備等工作,依法合規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按照項目進度科學安排支出,嚴禁“以撥代支”和違規整合。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設區市財政局應按照工作職責和省財政廳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進行監管。縣(市、區)財政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范高效。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按要求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對照下達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冃繕巳缙趯崿F;設區市財政局對縣級自評結果審核匯總,于規定時間內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自評情況,形成區域績效目標自評報告,按要求上報財政部,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財政廳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切實加強資金項目管理。
(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五、附 則
(二十六)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實施。《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基〔2022〕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基〔2019〕18號)同時廢止?!墩憬∝斦d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基〔2019〕16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下撥的資金,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