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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財資產〔20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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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渝財資產〔2021〕46號
頒發日期: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金融工作管理部門,有關單位:

為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高質量發展,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效應,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監管局制定了《重慶市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重慶市委關于深入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精神,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要求,進一步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規范重慶市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運作,按照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科創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單獨出資或與其他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創新類項目的政府投資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財政資金的放大作用,助力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苿撘龑Щ鸢苿摚óa業)引導基金、科創(天使)引導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于重慶市財政資金、科創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各項收益、社會捐贈等。

第三條? 科創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 科創引導基金主要采取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資本合作的形式,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體包括:

(一)與其他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或增資已出資子基金。

(二)與其他資本合作設立母基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監管局為科創引導基金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科技局、市金融監管局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制定科創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確定投資方向。

(二)指導、協調、支持科創引導基金充分發揮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三)制定科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四)審定科創引導基金績效評價辦法、年度投資計劃,審議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審定科創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

(六)負責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需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事項。

(七)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局履行科創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出資人職責并委托重慶科技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創投”)代為履行??苿撏毒唧w職責為:

(一)協助主管部門擬定科創引導基金發展戰略規劃、投資方向。

(二)協助主管部門擬定科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三)擬定科創引導基金績效評價辦法、年度投資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審定。

(四)指導和監督科創引導基金運行管理,對科創引導基金實施細則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對科創引導基金投資方案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管理。

(五)負責科創引導基金財務監管、政府出資風險控制。

(六)按照基金績效評價辦法,向主管部門提出科創(產業)引導基金、科創(天使)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建議。

(七)向科創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派駐觀察員。

(八)市財政局認為必要的其他出資人事項。

第七條? 重慶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為科創(產業)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重慶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為科創(天使)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合稱“基金管理公司”)?;鸸芾砉揪唧w職責為:

(一)執行科創引導基金發展規劃,實施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二)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規則、子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辦法、投資及投后管理實施流程和標準,并根據行業監管要求持續完善。實施細則報科創投合規性審查、報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基金投資方案,按第八條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負責投資方案的具體實施,對投資形成的合伙份額、公司股權等相關權益進行后續管理。

(四)識別、防范及處置參投母(子)基金運營風險。

(五)建立項目儲備庫,為母(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六)定期報送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及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七)科創投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及運作

第八條? 科創(產業)引導基金、科創(天使)引導基金成立獨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行使投資決策職能。投委會負責審議科創引導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及退出。經投委會決策后的上述事項,由基金管理公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與其他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或增資已出資子基金的,投委會決策后報科創投合規性審查并批復、報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二)與其他資本合作設立母基金的,投委會決策后報科創投審批、報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因爭取國家有關資金、落實全市戰略部署、吸引頭部管理機構等原因,確需突破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投委會決策后報科創投審核、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母(子)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母(子)基金管理機構須由申請機構或其關聯方擔任,并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備案資質,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5億元,若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可適當放寬要求。

(四)注冊資本實繳出資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設立主投早期企業的子基金,注冊資本實繳出資原則上不低于500萬元。

(五)原則上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子基金的募集、設立和運作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注冊區域:原則上注冊在重慶市。

(二)子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

(三)出資比例:科創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不超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30%。且科創(產業)引導基金單支子基金出資規模原則上不超過5億元,科創(天使)引導基金單支子基金出資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除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外,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主投早期企業的子基金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400萬元。

(四)存續期限: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最多不超過10年。

(五)投資領域:主要投資于人工智能、大數據、智能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重慶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新興產業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

(六)投資地域:投資于重慶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科創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

(七)投資標的:科創(產業)引導基金參投子基金開展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業務、戰略配售的,投資資金總額不超過子基金投資總額的20%??苿摚ㄌ焓梗┮龑Щ饏⑼蹲踊鹜顿Y于早期企業的金額不低于60%。早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子基金的首輪投資須為其B輪及以前的外部投資機構或子基金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子基金投資決策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8000萬。

(八)投資限額:科創引導基金參投的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時總股權的30%,對單個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資金總額的20%。確有特殊情況需超出投資限額的,應經子基金全體出資人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且科創引導基金應報科創投備案。

第十一條? 子基金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資金額,可計入子基金“投資于重慶的資金”:

(一)子基金直接投資重慶市企業的。

(二)子基金帶動關聯方直接投資重慶市企業的。

(三)子基金投資的市外企業返投重慶市的。?

(四)子基金為重慶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的。

(五)子基金投資重慶企業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其它對重慶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等。

對符合本條第(四)款情況的,按照認定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

第十二條? 已設立的子基金申請科創引導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開始投資運作,并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科創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按不高于初始價格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支持科創引導基金與其他資本發起設立母基金,擴大資金來源。母基金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區域:原則上注冊在重慶市。

(二)投資領域:主要投資于人工智能、大數據、智能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重慶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新興產業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

(三)母基金設立子基金按科創引導基金參投母基金時的相關約定執行。其中,母基金通過子基金投資于重慶的總資金原則上不低于科創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5倍。

(四)母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須為國有控股機構或具有突出投資業績的行業領先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 科創引導基金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科創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伙協議后,未在6個月內完成基金設立登記的。

(二)科創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至基金賬戶后,基金未開展業務超過一年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六)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十五條? 參與國家及市政府批準設立相關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及基金投資運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分配及激勵

第十六條? 科創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科創引導基金應在出資的母(子)基金協議中約定,從投資項目中分配、退出清算所獲得的資金按規定及時分配。

第十八條? 科創投及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水平和績效獎勵參照市級有關金融企業確定。同時,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建立科創引導基金投資跟投、超額收益獎勵等激勵約束機制,由科創投擬定具體辦法,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九條? 子基金清算完畢后,允許使用科創引導基金部分收益對符合條件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政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條? 科創引導基金以及參投母(子)基金原則上應當委托重慶市內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負責資產托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參投母(子)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銀行托管報告。

第二十一條? 科創引導基金及參投母(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抵押、委托貸款、對外借貸(以投資為目的1年期以內借款除外)、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大宗交易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保險計劃、企業債券(以投資為目的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資(進行風險低且流動性強的現金管理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三)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擔保等業務。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二條? 科創投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指導、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管理,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鸸芾砉緫凑毡巨k法相關規定加強對母(子)基金的監管,規范母(子)基金的募集、設立、投資、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鸸芾砉緫獓栏癜凑照鲁袒蚝匣飬f議約定,當母(子)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和重大違反協議約定的情況時,應按協議終止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條? 母(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母(子)基金運行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年度審計報告和母(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鸸芾砉鞠蚩苿撏秷笏褪芡泄芾淼目苿撘龑Щ鹪露冗\營情況快報、季度運行情況報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科創引導基金年度審計報告??苿撏抖ㄆ谙蛑鞴懿块T報送科創引導基金季度運行報告,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科創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立科創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科創引導基金已履行規定程序做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但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不予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組織科創投對科創引導基金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工作。科創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科創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支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科創引導基金應接受市審計局或市財政局有關審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科創引導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科創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出臺后,科創引導基金新設立母(子)基金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中央、重慶市有關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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