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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20〕13號)

渝財規〔202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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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渝財規〔2020〕13號
頒發日期: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兩江新區財政局、社發局、社會保障局,重慶高新區財政局、公共服務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級相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及市級有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我們制定了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重慶市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重慶市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重慶市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重慶市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市與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

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服務規范以及國家基礎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和財政預算情況合理確定,并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變化和本市實際適時調整。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年度基本公共衛生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竟残l生服務國家基礎標準由中央制定,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各區縣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在國家基礎標準上自行提高補助標準的,高出部分由本級財政全額承擔支出責任,并事先報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備案執行。

第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統籌分配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指導督促各區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在對各區縣績效評價的基礎上,負責提供績效目標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對市級相關單位補助資金的分配主要考慮國家基礎標準、服務項目內容和年度任務、績效考核結果等,對區縣補助資金的分配主要考慮國家基礎標準、各區縣常住人口數量、服務項目內容和年度任務、中央與市和區縣分擔比例、績效考核結果等??冃аa助按照國家和市級對上年度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分配,原則上不低于當年補助資金總量的5%,具體分配方案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共同財政事權,中央財政按照國家基礎標準承擔80%,市與區縣承擔20%。市與區縣具體分擔原則是:市級鎖定2018年補助資金為基數,從2019年開始提標增支部分由市與渝東北區縣(萬州、梁平、城口、豐都、墊江、忠縣、開州、云陽、奉節、巫山、巫溪等11個區縣)、渝東南區縣(黔江、武隆、石柱、彭水、酉陽、秀山等6個區縣)按8:2比例分擔,市與渝西區縣(涪陵、長壽、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萬盛等13個區縣)按5:5比例分擔,市與主城區縣(渝中、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兩江新區、高新區等11個區縣)按2:8比例分擔。補助基數5年一核定。

第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區縣和市級相關單位,并于市人大批準預算后30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于30日內分解下達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和市級項目承接單位,并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的30日內正式下達。

為確保補助資金按時下達,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確需實施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下達資金。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切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按照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預撥相應經費,當年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年底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清算完畢。

第八條 ?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要根據服務能力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根據鄉村醫生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劃撥相應補助資金。對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不具備能力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公立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并按照本區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助標準予以補助。對需要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承接單位并按照本區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助標準支付相應資金。

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在核定服務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可統籌用于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檢驗試劑、衛生耗材等,不得用于開展基本建設工程、購置大型設備及其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無關的支出。

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除國家明確任務和資金的,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各區縣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主要用于項目承接單位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必要的需方補助、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支出。

第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并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每年應組織覆蓋所有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和技術指導機構開展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每年組織開展覆蓋全市的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補助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鉤。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補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參照制定本級績效因素分配資金的比例,對因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扣減的補助資金要足額補齊,獲得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獎勵的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衛生健康工作。

第十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市衛生健康委要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各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采購預算或最高限價,負責制訂重慶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參考標準供各區縣制訂成本補償標準時參考。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支出審批流程,準確、及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按項目進行專項核算,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資金。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四條 ?市與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慶市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安排,用于支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市與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衛生健康規劃綱要,以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點支持本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和方式按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根據國家相關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領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按照健康中國重慶行動戰略和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方向,并對補助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統籌考慮健康中國重慶行動和醫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補助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統籌分配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指導督促各區縣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在對各區縣績效評價的基礎上,負責提供績效目標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補助資金分配主要考慮行政區劃、常住人口、機構數量等基礎因素和工作任務、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并統籌考慮項目規劃、建設等情況。

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部分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行政區劃、常住人口、年度改革任務、補助標準等。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部分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等因素。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補助對象數量、年度工作任務、補助標準等。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部分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年度工作任務、補助標準等。對以上項目當年開展績效評價的,將結合項目特點,在當年或次年安排不低于5%的資金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案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由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區縣,并于市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于30日內分解下達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和市級項目承接單位,并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預算的30日內正式下達。

為確保補助資金按時下達,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文件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確需實施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下達資金。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和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當年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年底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清算完畢。

第七條 ?補助資金按各自支持方向使用,以及經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確定的與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相關的支出。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部分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落實公立醫院政府投入責任。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部分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臨床重點??平ㄔO、基層醫療機構及社會辦醫院服務能力提升等方面。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部分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推動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學科平臺建設、科學研究項目等。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醫保信息化、綜合監管、支付方式改革、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部分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綜合服務能力提升、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文化與技術推廣等方面。

第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并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各自負責主管項目的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對各區縣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補助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鉤??冃гu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補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區縣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可參照制定本級績效因素分配資金的比例,對因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扣減的補助資金要足額補齊,獲得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獎勵的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衛生健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要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各類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采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管理。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及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支出審批流程,準確、及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資金。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分級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三條 ?市與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慶市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機構。

第三條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安排,轉移支付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用于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市與區縣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按照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并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強化管理,注重實效。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范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轉移支付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統籌分配中央和市級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指導督促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包括基礎補助和績效補助?;A補助主要考慮區縣常住人口數量(服務人口數量)、人均補助標準等,其中對村衛生室的補助考慮區縣農村常住人口數量(服務人口數量)、人均補助標準等。績效補助按照國家和市級對上年度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分配,原則上不低于當年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總量的5%,具體分配方案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將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區縣,并于市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市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于30日內分解下達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區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預算的30日內正式下達到具體使用單位。

為確保轉移支付資金按時下達,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文件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下達資金預算。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切實加快資金執行進度,當年安排的資金預算確保年底前根據實施情況和考核結果清算完畢。

第七條 ?對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彌補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助。

第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并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對區縣自評情況開展復核并組織開展抽查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鉤。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補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區縣要積極推進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補助資金。對非政府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第十條 ?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按財政部和市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支出審批流程,準確、及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資金。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以及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渝財社〔2017〕138號)同時廢止。

附件4

重慶市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實施計劃生育服務,對符合規定的人群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的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市與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助資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補助資金等。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區分不同人群,分類制定扶助政策,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分級落實轉移支付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責任。

(二)優化整合,統籌安排。整合項目內容,按照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統籌安排轉移支付資金。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按照符合規定的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足額安排計劃生育轉移支付預算,建立穩定的資金保障機制,確保符合規定的補助對象應補盡補。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國家基礎標準由中央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適時調整。重慶市地方標準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基礎標準,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高出國家基礎部分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分擔。各區縣不得自行提高補助標準。

第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主要考慮目標人群數量、國家基礎標準、重慶市地方標準、市與區縣分擔比例、績效考核等因素??冃аa助按照國家和市級對上年度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分配,原則上不低于當年補助資金總量的5%,具體分配方案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計劃生育服務為共同財政事權。國家基礎標準部分,中央財政承擔80%,市與區縣承擔20%;重慶市地方標準部分,市與區縣全額共擔。市與區縣具體分擔原則是:市與渝東北區縣(萬州、梁平、城口、豐都、墊江、忠縣、開州、云陽、奉節、巫山、巫溪等11個區縣)、渝東南區縣(黔江、武隆、石柱、彭水、酉陽、秀山等6個區縣)按8:2比例分擔,市與渝西區縣(涪陵、長壽、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萬盛等13個區縣)按5:5比例分擔,市與主城區縣(渝中、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大渡口、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兩江新區、高新區等11個區縣)按2:8比例分擔。

第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區縣,并于市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正式下達市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于30日內分解下達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后及時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確保補助資金按規定時間兌付到受益對象。

為確保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按時下達,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下達資金。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要切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按照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預撥相應經費,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兌付到受益對象,年底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清算完畢。

第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并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計劃生育相關工作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對各區縣予以績效評價,并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市財政局根據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鉤??冃гu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補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區縣對因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扣減的補助資金要足額補齊,獲得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獎勵的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衛生健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補助資金代理發放機構,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轉移支付資金應當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按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代理發放機構應當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支出審批流程,準確、及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二條 ?市與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補助資金代理發放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重慶市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控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并由中央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第三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補充免疫,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內容。

重慶市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確定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目標、任務和考核要求,結合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合理確定,并依據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內容變化和本市實際適時調整。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按照中央和本市要求,合理規劃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分配補助資金,指導督促各區縣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并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補助資金的分配主要考慮中央和本市確定的重大傳染病任務、參考補助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市級及以上績效因素權重原則上不低于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的5%,具體分配方案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市衛生健康委結合疾病譜和防治工作需要,將中央下達的國家免疫規劃、艾滋病、結核病、地方病、精神衛生與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等工作任務分解至各區縣和市級項目承接單位,確保年度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第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區縣。市財政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后,于30日內分解下達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和市級項目承接單位,并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30日內正式下達。

為確保補助資金按時下達,市和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1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確需實施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5日內下達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按照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預撥相應經費,當年預算安排資金確保年底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清算完畢。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開展國家免疫規劃以及艾滋病、結核病、地方病、精神衛生與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等工作所需藥品耗材采購,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疾病監測、檢測、隨訪管理,加強實驗室建設和設備配置能力建設,以及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等支出,不得用于開展基本建設工程、購置大型設備及其它與重大傳染病防控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并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區縣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自評。市衛生健康委對各區縣予以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補助資金分配與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鉤??冃гu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補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區縣對因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扣減的補助資金要足額補齊,獲得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獎勵的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衛生健康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市衛生健康委要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各類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采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條 ?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按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支出審批流程,準確、及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不得改變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資金。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三條 ?市與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各區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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