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其他經濟法規 > 正文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21〕1號)

渝財規〔2021〕1號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渝財規〔2021〕1號
頒發日期: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辦發〔2018〕184號),結合《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精神,現將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購置補貼。

補貼對象:在本市購買、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車的單位和個人。

補貼產品: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同時滿足國家及本市補助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

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詳見附件),技術要求及過渡期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二)換電站建設補貼。

補貼對象:在本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共服務領域換電站投資建設單位。

補貼標準:對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的公共服務領域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或變壓器額定輸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較小值)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充電費用補貼。

補貼對象:在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公交車專用充電樁充電的新能源公交車使用單位,以及在本市轄區內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充電樁充電的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或個人。

補貼標準:對備案充電價格不高于(含)1元/千瓦時的,按實際充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另行制定發布。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除獲得國家補貼資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整車生產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輛、5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按國家相關規定安排最終清算。

(三)換電站投資建設單位年度累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換電站應不少于(含)15座。

(四)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充電費用補貼的申報主體須經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認證備案。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出臺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重點支持充(換)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

(二)強化安全監管。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健全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機制。完善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安全監管功能,實時接收車輛生產企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安全狀態信息,動態掌握車輛運營和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三)建立懲罰機制。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對不配合推廣應用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備案資格、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措施。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 ? ?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1年5月13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