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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大農發〔2021〕39號頒發日期: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先導區)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漁)業行政強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遼寧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修訂完成了《大連市農(漁)業行政強制裁量權控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連市農(漁)業行政強制裁量權控制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我市農(漁)業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遼寧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25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意見》(遼政辦發〔2014〕24號)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 我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含漁業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下同)行政強制行為包括:查封、扣押;加處罰款、代履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第四條 我市農業行政強制權實施主體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行使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權。
第五條 行政強制權的實施對象和范圍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第六條 采用其他方式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機關不得采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得以罰款為目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以農業農村部門名義實施,不得以委托機構或內設機構名義實施。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標的應是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財物或場所。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不得查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制措施范圍之外的場所或財物。不得扣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強制措施范圍之外的財物。
(五)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六)查處涉嫌侵權類違法行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得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七)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當事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原處罰決定書中規定的罰款額)。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原則上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為人無主觀故意、無明顯危害后果、無同類違法行為記錄、能及時改正的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為人主動并及時糾正的一般違法行為。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屬于國家、省、市專項整治中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
(二)行為人主觀故意實施的損害公眾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危害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
(三)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違法物品會流入市場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會被當事人隱匿、轉移、銷毀的,或者會造成證據滅失、影響取證的。
(四)雖屬于本規范第七條規定,但行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其違法行為難以終止的。
第九條 除情況緊急外,一般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我市行政強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對容易引發爭議或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過程應當實施全過程記錄。
第十一條 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法律法規依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和第五項“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在海上執法時,對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以及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或者漁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六)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七)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第五十五條“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八)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九)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和第六項“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十)依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和第五項“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十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十二)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三)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第四項“查封違法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十四)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和第四項“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十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漁港內的船舶、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第十九條“漁港內的船舶、設施發生事故,對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其采取強制性處置措施”。
(十六)依據《遼寧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違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和第五項“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場所”。
(十七)依據《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二條 行使行政強制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寫《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法律法規對先行采取強制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制作現場筆錄,當場清點查封、扣押的財物,并由行政執法人員(兩名以上)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三)制作、填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文書及清單,依法送達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封蓋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印章的封條并拍照或攝像。
第十三條 加處罰款程序:
(一)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關應當采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關可以作出加處罰款決定書。
第十四條 代履行程序:
(一)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當事人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五條 申請法院執行程序:
(一)依照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下達催告書;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并在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應當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行政強制措施時限規范: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先行處理。
(二)對違法事實確鑿,依法應當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沒收的,應依法作出沒收處理決定,予以沒收(沒收財物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如數返還財物,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已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
第十八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文書應當制作統一流水編號,執法人員依法制作文書,并在強制結束后立卷歸檔。
涉及到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強制案卷,應當與行政處罰案卷并檔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文件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關于印發大連市農業行政強制裁量權控制辦法(試行)的通知》(大農發〔2018〕36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