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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大農發〔2021〕51號頒發日期: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農業農村局、開放先導區社管局;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市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大連分行,各城市商業銀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大連分行,農村商業銀行,各村鎮銀行,各外資銀行,瓦房店花旗貸款公司:
農業設施物權登記工作是我市按照市場機制有效解決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短缺問題的創新舉措,也是“三權分置”改革具體實現形式的有效探索。近年來,通過對農業設施進行物權登記,有效緩解了農業經營主體無抵押物、貸款難的問題,對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提高農民收入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做好農業設施物權登記工作,有效推動現代農業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1號文件精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局、證監會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銀發〔2021〕133號)《轉發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自然資發〔2020〕35號)等法律政策為依據,全面細致做好農業設施物權登記工作,助力農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推動鄉村全面振興。
二、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范圍
農業設施物權登記是指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并已建成的地上農業設施(僅包括設施農業大棚和畜禽養殖舍)實行統一登記,證明其擁有的物權。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只限于貸款證明。
三、申請農業設施物權登記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農業企業(一般性農業企業和龍頭企業);所有權人為家庭農場的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成員、農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農業設施物權的申請人和所有權人為自然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是家庭農場的,家庭農場需在市場監督部門注冊登記或錄入家庭農場名錄管理系統;申請人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需經合作社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申請人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需經所在合作社的理事會同意;申請人是農業企業的,需在大連市轄區內的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
3.申請人進行土地流轉的,流轉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5年,流轉合同須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鄉鎮(街道)備案。
4.申請登記的農業設施物權,須完成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
5.申請登記的農業設施物權權屬清晰。
四、抵押主體范圍
各商業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農業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農業設施物權登記內容
1.登記證編號。
2.申請人類別。
3.農業設施所有權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
4.農業設施占用土地的類別、面積、使用期限,流轉土地的須注明繳費方式及繳費時間。
5.農業設施類別、位置、棟數、建筑時間、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及完成設施農用地備案時間。
6.其他依法登記的內容。
六、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程序
1.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申請人填寫《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申請表》,并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及所有權人身份證,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還須持營業執照,家庭農場名錄內的家庭農場須持名錄庫截圖,到農業設施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認定并加蓋公章,然后持相關材料到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申請。
2.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申請表》內容進行現場勘驗核實。經核實無誤后,由鄉鎮(街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鄉鎮(街道)公章后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將申請人信息登記到農業設施登記簿,同時核發《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
七、農業設施物權抵押登記程序
農業設施物權登記所有權人可持《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并通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統一登記。所有權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向《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發證機關以函件形式報送所有權人貸款相關信息,包括農業設施的評估值、實際貸款金額、貸款合同起止時間、貸款利率、還款方式、抵押物清單等??h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函件信息編撰農業設施物權抵押登記簿。
八、明確登記工作責任主體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政策指導工作,對農業設施物權登記政策進行解釋??h級農業農村部門是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責任部門,負責《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的印制、登記、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設施物權現場勘驗審核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負責認定農業設施所占土地權屬。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申請人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九、加強登記管理
1.《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僅限農業設施物權登記,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h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實行一證一檔管理。
2.《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簿》是農業設施所有權歸屬和內容的重要依據,《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所記載內容應當與《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簿》為準?!掇r業設施物權登記簿》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保管。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編號延續使用,無需重新編號。
3.《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作為物權證明,申請人持該證向銀行進行借款抵押時,發證機關不承擔擔保責任。
4.《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不作為國家、集體征占土地時的地上物補償依據。
5.所有權人申請貸款時,抵押人和農業設施物權登記所有權人要一致。
6.嚴禁對《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證書》進行涂改,如有遺失或損毀,所有權人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或者重發。
7.登記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農業設施物權登記工作中,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登記費用和辦公設施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8.本意見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關于認真做好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的指導意見》(大農發〔2013〕143號)、《關于給予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農業設施物權登記資格的通知》(大農發〔2016〕20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的補充通知》(大農發〔2017〕246號)自行廢止。
附件: 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設施物權登記的指導意見(大農發51號)的附件
大連市農業農村局 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