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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

大政發〔202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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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大政發〔2021〕18號
頒發日期: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動安全文明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本著“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務民生、分類施策、協同共治”的原則,根據道路承載能力、通行安全秩序和國計民生發展等實際情況,以滿足民生服務行業剛性需求為主,采取“總量控制、分批注冊、分區通行、區域限行、專車專用、綜合治理”的方法,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

二、對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施登記上牌管理。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以下簡稱核心區)實行總量控制,分批上牌,優先限量辦理民生服務行業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本市其他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總量控制、分區通行、區域限行”等原則,細化本地區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對新標準實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登記并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登記車輛性質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三、2021年8月23日起,核心區對用于民生服務行業且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民生服務行業電動自行車號牌總量,按照從事民生服務的企業中已繳納社保的路面一線員工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實有數量,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發展實際,實行總量控制。確因工作需要提出增加號牌數量申請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工作實際核準后,企業統一購車、統一辦理。

四、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行駛證上簽注準許行駛的區域,并通過牌照樣式號段加以區分。電動自行車登記后納入非機動車管理。電動自行車應在簽注準許行駛的區域內使用,不得跨區域行駛。

五、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4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車輛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長時間為1年。

六、2021年9月30日起,核心區禁止無號牌及懸掛其他地區號牌的電動自行車通行。

七、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實際,確定核心區內禁止或限制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路段,并向社會進行公告。

八、民生服務行業電動自行車應當統一標識,按登記用途使用,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人員使用。

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相關國家標準并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摩托車的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醫療衛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衛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十一、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廣大市民不得購買或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及相關停放充電規定,安全文明行車,鼓勵駕駛人駕車時佩戴安全頭盔,自愿安裝智能模塊、投保盜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十二、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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