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其他經濟法規 > 正文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大連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科技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意識與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科研誠信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7月20日
大連市科研誠信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大連市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領域誠信管理,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生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國科發政〔2016〕97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中共大連市委辦公室、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大委辦發〔2019〕1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在組織管理實施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中對涉及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
第三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研誠信相關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監督指導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開展科研誠信的記錄認定、分類評價、調查處理、激勵懲戒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或參與大連市科技創新活動的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其他科研人員與科技管理人員等自然人以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是科研誠信建設的責任主體。各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遵守科研誠信各項規定,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堅持以信任為前提,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統一標準、分級分類,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構建符合科研規律、適應創新需求的科研誠信體系。
第二章 科研誠信管理機制
第六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項目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編制、立項評審、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各相關責任主體在開展科研活動前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對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創新活動的必要條件。
第九條 探索建立科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實行科研活動信用記錄制度,根據信用記錄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等責任主體實施分級評價,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條 逐步推行科研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科研信用信息歸集、匯交、共享和應用,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有效銜接,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用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科研誠信分類監管
第十一條 依托“大連市科技項目管理信息平臺”,市科技局各業務處室對相關責任主體從立項、實施到驗收(結題)、績效考評等全過程的科技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和評價,進行信用評級;市科技局科研誠信主管處室在信用記錄和評級的基礎上,將相關責任主體分為A、B、C、D四個等級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 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施以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中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且近三年曾獲得國家、省、市授予的有關科技創新活動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評定信用等級為A級,推行綠色監管。
第十三條 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施以及其他科技創新活動中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或者發生不良行為但已及時修復、未產生不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評定信用等級為B級,推行藍色監管。
第十四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履職不力、管理不當、監管不嚴等違反科技創新活動管理規定或合同書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評定信用等級為C級,推行黃色監管。一般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制定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科技項目管理或者科研誠信建設的相關制度規定,未按要求配合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
(二)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約定執行,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財政資金損失;
(三)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考核評估材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或提出驗收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驗收工作,或者驗收不合格;
(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
(五)在咨詢、評估、評審等科研活動中,存在未按規定履職、存在利益沖突、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等違反相關評審管理規定的情形,情節輕微;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存在科研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評定信用等級為D級,推行紅色監管。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承擔資格或中介服務資格等;
(五)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六)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請者、項目執行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八)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等身份或職務便利,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為他人謀取利益;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九)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其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等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并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并正式通報。
(五)根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作出處理決定并正式通報;
(六)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四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十七條 對科研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守信激勵措施,鼓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一)優先提供科研創新便利。在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參與評審咨詢、承擔科技服務等方面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
(二)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優化科研誠信主體監管安排。對A類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在科技計劃項目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四)大力推介科研誠信典型。將科研誠信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網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公示,宣傳推廣科研誠信典型,支持適用“信易+”等守信激勵服務措施。
(五)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八條 對科研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單位和個人,采取科研誠信引導措施,堅持監管與支持并重,按照規定落實科技政策、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常規科技計劃項目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對科研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采取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并限期整改、終止或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并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項目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稱號并收回獎金等懲戒措施。在科技計劃項目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對科研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暫緩)相關項目、活動、資格、稱號,限期整改;
(二)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
(三)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獎勵、稱號、資格等,收回獎金;
(四)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參與科技活動的相關資格;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于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在后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選中,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五章 科研誠信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和科研誠信案件的受理舉報、調查處理、申訴復查等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健全和完善科研信用修復和動態調整機制。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積極整改、彌補損失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及信用修復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記錄名單。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科研信用異議申訴機制。相關責任主體對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研信用記錄及相關處理有異議的,可提出復查申請;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組織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依據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結果。復查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被處理單位或人員也可以不經復查,直接依法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隱私保護。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障科研信用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用信息和個人隱私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