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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黑財資[2023]63號頒發日期:2023-12-26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6日
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黨委和政府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六條 全省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本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
(四)負責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向主管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 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牽頭建立公物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具有使用價值的低效、閑置資產,舉辦大型會議(活動)及為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劑使用。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公物倉等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盤活成效與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掛鉤機制,通過預算約束推動資產盤活利用。
對資產閑置浪費嚴重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以視情況停止批復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盤活利用,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制,通過修舊利廢、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提升資產盤活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整合行政事業單位待盤活資產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促進待盤活資產由閑置向在用轉化,打通部門間資產盤活通道。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使用方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高校、科研等事業單位要將符合條 件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國家和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將儀器開放共享情況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參考因素,推動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確需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應當按規定履行資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程序,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出租國有資產的,應當與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實際相結合,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合理確定每個租期的合同期限,提升國有資產收益,避免低價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履行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并落實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社會知曉度和溢價率高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
第二十九條 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收入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收支兩條 線”管理。其中,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后,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資產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資產卡片應當符合規定格式,載明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使用信息及特性信息等,并隨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動態更新,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如實反映。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做到賬實相符。
第四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四)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出租;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協商方式處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四十七條 大力推進“互聯網+資產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預算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功能優化和迭代升級,并建設全省國有資產盤活平臺,對接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數據、人大聯網監督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等系統,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等平臺,加快推進資產管理數字化、電子化進程,加強國有資產大數據分析利用和監測工作。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要求,牽頭起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重點報告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有關制度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編報應當實現全口徑、全覆蓋,采取價值量與實物量相結合的方式,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各部門以及所屬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認真、如實編寫國有資產報告,不得瞞報、虛報、漏報國有資產情況,并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作為財會監督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財政部門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及有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進行整改,落實整改意見。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 例》及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 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 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直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