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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黑會協[2023]85號頒發日期:2023-12-25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規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會制定了《黑龍江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暫行辦法》,修訂了《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辦法已經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3年12月25日
黑龍江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科學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堅持質量導向、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以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發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范圍包括在黑龍江設立的事務所的分所,總所在黑龍江的分所應并入總所參加綜合評價。
第四條 事務所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省注協組織的綜合評價及前50家排名。決定參加排名的,應向省注協提供評價所需的數據及信息,并對數據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排名結果及相關結論、信息基于事務所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來源,并不代表省注協的觀點和看法。
第二章 參評條件
第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綜合評價:
(一) 未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 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 上一年年末新設立,且未發生業務的;
(四) 不符合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事務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應當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和前50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簽訂合并、分立協議。
(二) 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三) 完成事務所財政變更備案;需要變更名稱的,應取得新的事務所執業證書。
(四) 領取變更后的中注協電子單位會員證書。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從收入、內部治理、資源、處理處罰等四個維度反映事務所狀況,共9個指標,包括:
(一) 收入。指省注協按統一標準認定的事務所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含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包括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業務收入增長2項具體指標。
(二) 內部治理。衡量事務所抵御風險能力及規范化管理水平。
(三) 資源。指人力資源和品牌資源。
(四) 政治建設。指事務所黨群組織建設、黨員數量和注冊會計師參政議政等情況。
(五) 行業貢獻。指注冊會計師擔任行業職務,上一年度履行行業責任,發表各類專業文章、完成行業研究課題和參加行業新聯會、專家服務團、青年志愿者服務、慈善公益活動等情況。
(六) 受表彰獎勵。指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上一年度受到各級相關部門的表彰情況。
(七) 人才培養。指事務所從業人員在考評年度獲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事務所領軍人才數量和建立高校實習基地等情況。
(八) 信息化建設。指事務所信息系統及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建立和使用情況。
(九) 處理處罰。指上一年度內,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和行業懲戒,以及受到的黨紀處分。
為保證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務所信息的時期指標為上年度數據,時點指標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依據第七條9個指標計算評分,前八項為加分項,處理處罰為減分項,總分共計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標,權重40%,滿分400分。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采用分檔累進法計算分值,共分7擋,每檔分差50分,滿分350分。
業務收入在3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為第一檔,(事務所業務收入/300萬)×50分,最高分值50分;
業務收入在300-4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為第二檔,5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300萬)/(400萬-300萬)]×50分,最高分值100分;
業務收入在400-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為第三檔,10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400萬)/(500萬-400萬)]×50分,最高分值150分;
業務收入在500-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為第四檔,15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500萬)/(1000萬-500萬)]×50分,最高分值200分;
業務收入1000-2000萬元(含本數)的為第五檔,20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1000萬)/(2000萬-1000萬)]×50分,最高分值250分;
業務收入2000-3000萬元(含本數)的為第六檔,25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2000萬)/(3000萬-2000萬)]×50分,最高分值300分;
業務收入高于3000萬元的為第七檔,300分+[(事務所業務收入-3000萬)/(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最高值-3000萬)]×50分,最高分值350分。
業務收入增長指標采用分檔法計算分值,共分3檔,滿分50分,0增長和負增長不得分。
業務收入正增長幅度20%以下,得10分;業務收入正增長幅度20%-50%,得30分;業務收入正增長幅度50%以上,得50分。
(二) 內部治理指標,權重8%,滿分80分。其中:
1.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指標,權重3%,滿分30分。采用判斷法計算分值。按規定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得30分;未計提或購買不得分。
2.注師社保繳納比率指標,權重5%,滿分50分。采用比率法計算分值。注師社保繳納比率=(事務所為注師購買社保人數/本所除退休人員以外注師人數)*50分。
(三) 資源指標,權重15%,滿分150分。其中:
1.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權重6%,滿分60分。采用比率法計算分值。注師人數指標得分=(本所注師人數/20人)*60分,超過20人得滿分。
2.執業超過5年且60周歲以內注冊會計師比率指標,權重6%,滿分60分。采用比率法計算分值。執業超過5年且60周歲以內注冊會計師比率指標得分=(執業超過5年且60周歲以內注師人數/本所注師總人數)*60分。
3.品牌延續時間(指事務所現用名稱的使用年限),權重3%,滿分30分。采用分檔法計算分值。5年(含)-10年得10分;10年(含)-20年得20分;20年(含)以上得30分。
(四) 政治建設指標,權重18%,滿分180分。其中:
1.黨群組織建設指標,權重9%,滿分90分。成立聯合黨支部的得5分;成立獨立黨支部的得10分;成立群團組織的(共青團、工會、婦聯等)得5分;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分所負責人擔任黨支部書記的得10分;事務所“黨建入章”得10分;擔任各級行業黨委委員的得10分;擔任各級行業團委委員的得5分;事務所新發展、新增黨員,1人得5分(累計不超過10分);黨員人數指標得分=黨員人數*5分(累計不超過15分);黨建工作年度考核獲得“好”得10分、“較好”得5分、一般不得分。
2.參政議政指標,權重9%,滿分90分。采用分層法計算分值。注師擔任應屆省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兩代表一委員)得80分;擔任地市級兩代表一委員的得50分(同一注師有多項任職的,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復計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80分)。人大代表建議每件得2分、政協委員提案每件得2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10分)
(五) 行業貢獻指標,權重8%,滿分80分。其中:
1.擔任行業職務指標,權重2%,滿分20分。采用分層法計算分值。注師擔任中注協理事、專門委員會委員或相關國際會計組織委員(成員),每人得10分;擔任省注協理事或專門委員會委員,每人得5分(同一注師有多項任職的,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復計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2.履行行業責任指標,權重2%,滿分20分。采用分層法計算分值。注師參加中注協組織的執業質量、繼續教育培訓授課、考試命題閱卷及其他專家論證評審工作或以專家身份參加國家相關部委組織的行業相關工作的,每人次得10分;參加省注協或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行業相關工作的,每人次得5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3.發表各類專業文章、完成行業研究課題指標,權重2%,滿分20分。采用分層法計算分值。發表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得10分;其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得5分;上一年度完成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研究課題任務人員的事務所,課題負責人得10分,主要參加人得5分(每個課題加分不超過5人)。(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4.參加行業新聯會、專家服務團、青年志愿者服務、慈善公益活動指標,權重2%,滿分20分。事務所參加行業協會組織活動5分/次,自行組織活動15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六) 受表彰獎勵指標,權重2%,滿分20分。采用分層法計算分值。事務所和注師受到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黨政部門及中注協表彰的每次得10分;受到地市(廳)級黨政部門(含組成部門)及省注協表彰的每次得5分。(事務所或個人因同一事項受到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復計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七) 人才培養指標,權重7%,滿分70分。
1.事務所從業人員在考評年度獲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的,得10分/人.次。(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30分)
2.事務所領軍(高端)人才數量:中注協領軍人才、資深會員,1人得10分;省注協領軍人才,1人得5分。(每家事務所累計得分不超過20分)
3.事務所建立高校實習基地的,得2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八) 信息化建設指標,權重2%,滿分20分。
1.自行建設或購買市場上成熟的,覆蓋審計業務、項目管理等領域的審計業務系統的得10分。
2.自行建立覆蓋事務所人員、財務、行政辦公的內部管理系統得5分。
3.建立獨立的門戶網站得3分,微信公眾號得2分
(九) 處理處罰指標為減分項。
按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受到的處理處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行業懲戒和黨紀處分)扣除相應分值,其中:
1.事務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減300分/次,行政處理減50分/次。
2.事務所報送任職資格檢查、行業自律檢查、延遲會費繳納7天、注冊、轉所、繼續教育培訓、行業黨(團)建等相關基礎資料時,提供虛假和誤導性資料減20分/次。
3.注冊會計師未完成繼續教育,事務所減5分/人·次。
4.注冊會計師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和黨紀處分減100分/人·次。
5.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言行給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經省注協審議,給予事務所扣分,扣分值另行確定。
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同時受到處理處罰的按最高分扣減,扣減封頂為300分。
第九條 事務所應對綜合評價表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事務所在綜合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公開批評。
第四章 評價流程
第十條 綜合評價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協發布綜合評價通知、事務所填報、地市注協初審、省注協審核、省注協計算排名結果、發布前50家排名信息等環節。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前50家排名中的事務所相關信息來源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任職資格檢查公告和事務所自行填報數據。事務所應當及時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地市注協負責對本區域內相關事務所上報的綜合評價信息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上報省注協。
第十三條 省注協根據地市注協上報信息,依據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計算方法及得分標準進行計算,形成事務所綜合評價前50家信息。
第十四條 省注協對事務所綜合評價前50名的相關信息,在黑龍江省注協網站及公眾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對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省注協在網站及公眾號上正式發布全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前50名相關信息,完成綜合評價相關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省注協發布的事務所綜合評價前50家排名信息中,同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 年度業務收入總額
(二) 注冊會計師數量。
(三) 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數量。
(四) 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上年度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情況。
(五) 事務所獲得省級以上黨團組織表彰情況。
(六) 事務所省級以上“兩代表一委員”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和《黑龍江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省注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省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實施懲戒由違規行為會員注冊地的注冊會計師協會管轄。兩個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調查的注冊會計師協會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指定管轄。
第四條 對省注協實施的懲戒,會員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的,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五條 省注協對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權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省注協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但尚不構成行業懲戒的,可以采取強制培訓、責令單位會員內部問責、責令單位會員整改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 省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種類有:
(一) 訓誡;
(二) 通報批評;
(三) 公開譴責。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懲戒:
(一) 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 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
(三) 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 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準則的;
(五) 應當實施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會員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九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在職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 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的相關要求的;
(三) 在作出職業判斷、發表專業意見時,違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
(四) 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承接業務和提供專業服務時,缺乏適當的專業勝任能力的;
(五) 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的;
(六) 違反保密原則,泄露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的或其他關鍵敏感信息的;
(七) 非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職業聲譽的;
(八) 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未能誠實、實事求是,損害職業形象的;
(九) 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收費的相關規定的;
(十)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未按規定制定審計計劃的;
(二) 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
(三) 因過失出具不恰當審計報告的;
(四) 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五)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六) 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七) 其他違反業務準則的行為。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未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實施懲戒。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 未按規定制定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營造良好的環境支持質量管理體系其他組成部分的設計、實施和運行的;
(三) 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
(四) 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五) 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六) 未按規定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
(七) 未合理保證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八) 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管理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并有效運行的;
(九) 其他違反質量管理相關準則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了民事責任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會員因執業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的,給予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會員阻撓或拒絕省注協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調查,拒絕確認檢查意見或溝通事項,應當給予公開譴責;存在不按時提供相關檢查資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檢查工作情形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 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 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 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檢查人員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 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五) 其它應予從重懲戒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懲戒:
(一) 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 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 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 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懲戒的回避
第十六條 省注協理事會下設懲戒委員會,負責對省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由省注協作出懲戒決定。
第十七條 省注協秘書處為懲戒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
(二) 負責會員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調查;
(三) 負責提議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 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 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 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十九條 對于省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由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組織檢查或調查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決定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如出現三種以上意見,且均不過半數時,將最不利于當事人的意見票數依次計入次不利于當事人的票數,直至超過半數為止。
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懲戒決定前,應向當事人發送擬懲戒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擬作出的懲戒種類、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可在收到懲戒告知書后的8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在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材料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向懲戒委員會作口頭陳述。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懲戒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二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投票表決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 確認會員有本辦法規定違規行為的,作出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決定;
(二) 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雖然違規但情節輕微的,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懲戒的,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懲戒決定通過后,省注協應當制作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單位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 事實和證據;
(三) 懲戒依據和結論;
(四) 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 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懲戒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受到懲戒的,省注協應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行業內發布,在省注協網站上公告。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回避
第二十六條 省注協理事會下設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會員對省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的申訴,由省注協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申訴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懲戒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七條 省注協秘書處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申訴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受理會員提出的申訴;
(二) 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復查與核實;
(三) 負責提議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
(四) 負責申訴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 負責辦理申訴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 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 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申訴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章 申訴的程序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省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省注協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在申訴被受理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訴委員會作口頭陳述。申訴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申訴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到申訴委員會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申訴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三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決定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如出現三種以上意見,且均不過半數時,將最不利于當事人的意見票數依次計入次不利于當事人的票數,直至超過半數為止。
第三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投票表決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 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 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 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撤銷原懲戒決定,對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查和核實后,重新作出懲戒決定;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后,省注協應當制作申訴審議決定書。申訴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申訴人是單位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 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 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 申訴審議依據和結論;
(五) 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的申訴審議決定是最終懲戒決定。改變原懲戒決定的,懲戒決定自申訴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生效;維持原懲戒決定的,原懲戒決定的生效日不變。
第三十六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最終懲戒決定,應當記入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涉及懲戒事務所的檢查檔案與懲戒決定書等一同歸檔,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30日發布的《黑龍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試行)》(會協〔2012〕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