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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2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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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黑政辦發[2023]32號
頒發日期:2023-09-08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規范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省級綜合性政府投資母基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通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統一實施。

本辦法所稱省政府出資,是指省財政廳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以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產生的歸屬省政府用于基金滾動使用的收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子基金,是指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政府投資基金。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四條 子基金按出資構成分為專項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

本辦法所稱專項子基金,是指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單獨出資設立的子基金。專項子基金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一般應在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前提下設立,支持我省重點產業發展。

本辦法所稱市場化子基金,是指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子基金。市場化子基金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結合,提升資本運作能力和投資水平,支持科技型、創新型、高成長型企業發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黑龍江省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金控集團)以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推動基金政策目標實現。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具體包括:

(一)研究制定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財政注資所需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三)對子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進行齊備性審核;

(四)指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五)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省政府匯總報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總體情況;

(七)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提出本行業子基金的設立與退出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二)負責建立項目儲備,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投資項目,對接本行業國家級基金;

(三)負責做好本行業子基金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

(四)按職責分工需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金控集團作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具體職責包括:

(一)委托黑龍江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

(二)督促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實施專戶管理、單獨核算;

(三)組織對子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進行評審;

(四)組織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定期報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行相關情況;

(六)省財政廳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職責具體包括:

(一)配合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子基金設立與退出方案,協助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

(二)參與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或合同等,落實出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

(三)具體實施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管理;

(四)定期報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行相關情況;

(五)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等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基金設立

第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應當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布局集中。發揮財政出資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聚焦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專注投向社會資本投入不足但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的重點產業和薄弱環節,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二)預算約束。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對財政出資設立子基金或注資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不得通過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于基金設立或注資。

(三)講求績效。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基金設立要編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基金方案,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前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基金設立的必備條件。

第十二條 子基金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

(一)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落實我省產業政策,重點支持構建高質量“4567”現代產業體系,打造重點產業集群和經濟發展新引擎,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進傳統優勢產業向中高端邁進,著力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

(二)支持創新創業。為加快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第十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子基金申請,對設立基金的政策依據、必要性、基金規模、財政出資金額、基金運行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編制設立方案報省財政廳,提交材料包括:

(一)設立子基金申請文件;

(二)子基金設立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子基金設立方案;

(四)其他有關資料。

子基金設立方案應明確基金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投資決策、基金管理機構、績效目標和指標、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子基金設立申請進行材料齊備性審核,委托省金控集團組織有關省直部門、行業、金融、法律、財務等相關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論證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章 基金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不直接投資項目,通過其子基金開展投資業務。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對市場化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且不作為唯一最大出資人;省內各級政府對市場化子基金出資比例合計原則上不超過60%。市場化子基金投資于省內資金原則上不低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額的1.1倍。市場化子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

第十八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當在黑龍江省內注冊。各出資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以下統稱基金章程)?;鹫鲁讨袘s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其中,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可投資規模的60%。子基金的投資運作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的原則,按照設立方案及基金章程履行相應投資決策程序。

第十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協助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金管理人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具有基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金融管理部門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的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托管人均不得超過一家。

第二十一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在運行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前款所列業務中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子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足額繳回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用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及其他規定的使用方向。子基金投資產生的虧損應由基金各出資方共同承擔,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除明確約定用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為更好發揮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引導作用,對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領域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等政策引導性較強項目,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以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終止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省政府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基金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中政府出資的退出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形成退出方案,報省財政廳進行齊備性審核,委托省金控集團組織有關省直部門、行業、金融、法律、財務等相關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論證的基金退出方案,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與市場化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在符合有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批準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產品備案等設立手續的;

(二)募集社會資本低于基金章程約定下限的;

(三)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撥付至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方案或基金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市場化子基金通過股權(份額)轉讓、股東(合伙人)回購等方式退出,合同未明確約定交易價格的,應當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合同未明確約定交易方式的,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公開交易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十八條 市場化子基金存續期未滿,如提前達到區域返投金額等預期政策目標,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部分可通過股權(份額)轉讓等方式退出,或按照基金章程約定提前退出。

第六章 基金預算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實際用款需求以及項目投資進度撥付資金;數額較大的,按照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應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向基金撥付資金,增列財政支出并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并根據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鹎逅慊蛲顺鍪栈赝顿Y本金時,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三十二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后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提交省金控集團審核,省金控集團審核后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按照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省財政廳收取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通過省金控集團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三十四條 各子基金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向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報送基金運行、資產負債、投資損益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編制基金運營情況季度報告及相關報表,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省金控集團,省金控集團應在收到后5日內審核確認并報省財政廳。省金控集團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應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測基金運行情況,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總體情況。

第七章 基金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應當建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金控集團、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組織子基金實施績效自評。省金控集團匯總子基金績效自評情況并形成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總報告,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冃ё栽u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核定運營費用或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對于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盡職免責容錯機制。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運作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依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規定,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及時報告,但因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變更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減輕或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印發前由省級財政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納入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統計范圍,在尊重各出資人意愿的基礎上,參照本辦法執行并依法依規逐步整合至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專項子基金出資與社會資本設立的基金,可參照市場化子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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