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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關于準予設立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貿函〔2024〕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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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署貿函〔2024〕343號
頒發日期:2024-12-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宿遷市港口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收悉。根據保稅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設立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

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選址位于宿遷市宿城區洋北街道,規劃面積0.151241平方公里,四至范圍為:東至規劃道路,南至港城路綠化帶,西至項目用地,北至臨港路、府前河。你公司要嚴格按照《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署加發〔2011〕426號印發)有關要求進行建設,依法辦妥土地和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設并申請驗收。建設完畢后,由南京海關會同財政部江蘇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對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進行正式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局審核。驗收結果審核通過后,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有關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外匯政策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你公司和宿遷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監管等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此函。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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