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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遼政辦〔2024〕54號頒發日期:2024-07-13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遼寧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責
2.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2.3專家委員會職責
2.4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運行機制
2.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職責
3災害救助準備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災情信息報告
4.2災情信息發布
5救助應急響應
5.1一級響應
5.2二級響應
5.3三級響應
5.4四級響應
5.5啟動條件調整
5.6響應聯動
5.7響應終止
6災后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5人力資源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傳和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8.2責任與獎懲
8.3預案管理
8.4參照情形
8.5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符合遼寧實際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遼寧省內遭受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當毗鄰國家或相鄰省份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責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員組成;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審議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規體系建設;指導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促進防災減災救災科技推廣應用;統籌開展省級層面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應急救助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2.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辦)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承擔省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受災市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負責提出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響應的建議。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單位加強與受災市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市需求,并向各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和省下撥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專家委員會職責
省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省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專家主要包括氣象、水利、自然資源、醫療防疫、礦山、化工(含煙花爆竹)、冶金工貿、交通運輸、特種設備、住建、消防、漁業船舶、應急救援、法規宣教、科技與信息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地震地質災害、防汛抗旱等防災減災救災行業領域的專家。
2.4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運行機制
省防減救災委根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設立災情評估、轉移安置、生活救助、醫療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衛、恢復重建、宣傳報道等工作組。
(1)災情評估組。省應急廳牽頭,成員由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統計局、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遼寧金融監管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省交通建設投資集團等涉災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災情信息的核查、會商、評估、上報、匯總等工作;負責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在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間的共享;根據需要組織各領域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做好本行業領域的災情統計和報送工作。
(2)轉移安置組。省防減救災委統籌指導和協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軍區、武警遼寧省總隊、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提出受災群眾安置計劃、安置點建設規劃,指導安置點建設和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
(3)生活救助組。省防減救災委統籌指導和協調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省軍區、省電力公司、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搶險救災所需的通信、交通、電力、生活用水、燃氣等保障;負責為受災群眾提供衣、食、住等物資保障,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4)醫療防疫組。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牽頭,成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做好災后災區醫療救助、藥品供給、防疫消殺和動物疫情防控工作;負責為受災群眾和搶險救災人員提供醫療救治和心理援助;負責搶險救災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負責災區衛生防疫、疫情監測以及飲水食品衛生安全。
(5)道路交通保障組。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成員由省公安廳、省交通建設投資集團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和應急救災物資,為受災群眾轉移、應急物資運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災力量輸送、應急物資運送等道路和運力保障;負責組織應急力量對災損道路和橋梁等搶修搶通。
(6)安全保衛組。省公安廳牽頭,成員由武警遼寧省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協助開展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7)恢復重建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成員由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遼寧金融監管局、省電力公司、安能一局(遼寧)應急救援基地發展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協助或指導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安全應急評估,指導恢復重建選址和規劃工作,幫助災區因災倒塌和損壞的居民住房、學校、醫院及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燃氣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以及組織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8)宣傳報道組。省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指導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協助或指導相關市開展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
2.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單位職責
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履行救災救助工作責任,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和規劃的制定,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適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省委社會工作部:負責指導村(社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志愿者等參與救災工作。
(3)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涉事地區和部門做好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協助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工作。
(4)省委軍民融合辦:負責溝通協調軍工企業,參與救災工作。
(5)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批防災減災救災省本級項目,積極爭取救災應急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協調推進項目建設,組織開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應急調控;統籌指導災區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調落實能源保供。
(6)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并協調災區人民政府做好學校師生員工的轉移避險安置工作,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7)省科技廳:負責組織指導防災減災救災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成熟適用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動防災減災救災科技進步;加大對防災減災救災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防災減災救災研發資金投入,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科技支撐。
(8)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組織工業企業做好應急工業品(含醫藥)的生產保障工作;統籌做好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擾查處工作;參與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提供分管領域災情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
(9)省公安廳: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導工作,確保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
(10)省民政廳:負責督促指導各地區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群眾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聯系、指導、組織省慈善聯合總會等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救助和救災募捐等相關工作。
(11)省司法廳:負責防災減災救災立法審核,指導相關責任部門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普法宣傳,推動“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
(12)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防災減災救災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負責防災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管理。
(1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
(14)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指導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協助災區人民政府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組織開展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
(15)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參與常態化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任務;組織或指導災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信息通報,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工作。
(1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指導受災城市對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負責指揮中心、醫院、大型疏散場所等重點安置點和避難場所等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農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據職責分工,保證災區飲水安全。
(17)省交通運輸廳:發生災害時,負責優先搶通受災群眾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重點確保高速公路、國道和主要省干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支持協調抗災救災人員和物資運輸;協調提供轉移受災群眾所需的交通工具;負責內陸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提醒、指導船舶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工作;協調交通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負責內陸通航水域搜救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承擔內河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
(18)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地方性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旱災害防御工作;組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根據職責分工,保證災區飲水安全。
(19)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重大農作物病蟲害、農作物疫情的預報與防治工作;及時調度省級救災備荒種子,指導農民采取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措施;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按照監測對象識別認定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受災困難群眾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確保在精準扶持下防止返貧致貧。
(20)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和協調重點商貿流通企業做好省內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工作;加強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21)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指導做好旅游景區的預警、避險、警示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受災區域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會同有關單位按職責做好文博場所及景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適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衛生防疫、醫療救援和心理援助。
(23)省退役軍人廳:負責擬訂搶險救災中軍烈屬、傷病殘等人員保障標準和制度,指導系統內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24)省應急廳:牽頭組織省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組織協調調撥救災物資,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撥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災情報送,承擔省防減救災辦日常工作。
(25)省政府外辦:負責重大災害發生時國際救援和海外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省內外國機構和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協助外宣辦做好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26)省國資委:負責協調相關企業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物資的緊急調撥和生產,聯系、指導和協調監管企業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
(27)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災區食品安全,指導查處受災地區價格違法行為,對災后恢復重建地區的產品開展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28)省廣電局: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道工作;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播報防災緊急公告,向社會通報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
(29)省統計局:負責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核對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受災群眾財產。
(30)省國動辦:負責統籌加強專業應急力量建設;指導協調單建人防工程的災害預防、避險疏散、搶險救援相關工作;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
(31)省醫保局:負責指導災區落實醫療保障政策,保障受災困難群眾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32)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加救災工作;負責省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運。
(33)省監獄管理局:負責做好災區監獄服刑人員的轉移避險安置工作,做好監獄災后重建規劃方案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監獄系統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34)省林草局:負責森林草原火災的監測和預防工作;開展重大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重大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草原火災防災知識宣傳與技術培訓;督促指導災后森林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35)省藥監局:負責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
(36)省疾控局:負責組織實施嚴重危害受災群眾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開展災害傳染病風險評估,指導災區做好災害防疫和消殺工作;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
(37)團省委:負責支持和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參與救災工作。
(38)省科協:負責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科普宣傳活動,協助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工作。
(39)省紅十字會:負責協助災區開展人道主義救助;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贈款物,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災后重建及社區備災工作;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與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動員群眾參與現場救護。
(40)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
(41)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負責組織協調軍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42)武警遼寧省總隊:負責幫助災區搶險救援、轉移受災群眾,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43)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做好災區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加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設。
(44)省郵政管理局:負責災區寄遞捐贈物品的組織管理;統籌協助救災物資運送;負責郵政行業企業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45)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監視跟蹤與分析研判、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防治,推進地震災害隱患排查;牽頭組織協調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實施;組織開展活動斷層調查、小區劃工作,參與地震災害調查與烈度評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地震災害科學考察和設立典型地震遺址、遺跡工作。
(46)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評估;負責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47)遼寧海事局:負責遼寧沿海水域和港口,以及沿海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漁業專用的碼頭、水域、漁船專用錨地和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工作除外)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布航行警(通)告,提醒、指導船舶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工作;履行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承擔海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揮有關工作。
(48)大連海關、沈陽海關:負責部署和組織實施區域內運輸工具及救援物資的快速通關、救災捐贈物資的進口免稅審批及后續管理工作。
(49)遼寧金融監管局:督促指導農業、農房等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查勘理賠等工作。
(50)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航空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
(51)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參與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52)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
(53)安能一局(遼寧)應急救援基地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參與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4)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指揮所轄區域內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電力供應。
3災害救助準備
省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草、地震、氣象、海事等部門應及時向省防減救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省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減救災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應對措施。
(3)通知省糧食和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必要時提前調撥、下沉儲備、前置預置,協調有關部門啟動救災物資調運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防災減災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和管理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級相關涉災部門(行業)須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門(行業)的災情信息及其他相關數據。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h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2在接到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黨委、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黨委、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災情穩定前,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應急廳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4對于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縣級黨委和政府、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接報后30分鐘內上報市級黨委和政府、省應急廳,省應急廳應在接報后30分鐘內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應急管理部。必要時,縣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向應急管理部直報信息,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所越級的應急管理部門補報。
4.1.5地震、山洪、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6對于干旱災害,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對于啟動國家響應的每5日續報一次。
4.1.7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8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單位。
4.2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廣播電視、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救助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針對我省發生的自然災害,當國家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啟動相應級別的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某一設區的市或一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5%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按照各自職責,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會,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受災市負責同志及省防減救災委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市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實地現場指導。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及相關專家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災情,及時提出并發布災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省防減救災委視情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為災區緊急配送中央及省級生活救助類應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省交通運輸廳、大連海關、沈陽海關、遼寧海事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與配合救災工作。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省應急廳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6)做好災區保障。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市場供應保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組織工業企業做好應急工業品(含醫藥)的生產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應急供水工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市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市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電力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遼寧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救災募捐等活動,省民政廳委托省慈善聯合總會等公益組織做好救災募捐相關工作。
(8)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市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應急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省防減救災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一)某一設區的市或一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
5.2.3響應措施
由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按照各自職責,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會,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受災市負責人及專家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實地現場指導。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市開展救災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提出并發布災區需求。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減救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為災區緊急配送中央和省級生活救助類應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省交通運輸廳、遼寧海事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廳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測繪應急保障服務。省電力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遼寧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市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救災募捐等活動,省民政廳委托省慈善聯合總會等公益組織做好救災募捐相關工作。
(8)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市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受災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減救災委。省防減救災辦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一)某一設區的市或一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2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或其委托的省防減救災辦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受災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實地現場指導。派出由省應急廳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市開展救災工作。
(3)及時發布信息。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以上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省交通運輸廳、遼寧海事局、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中鐵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廳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遼寧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和省慈善聯合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市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市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一)某一設區的市或一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由省防減救災辦主任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省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分管或協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報告。
5.4.3響應措施
省防減救災辦主任或其委托的省防減救災辦副主任(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災害救助工作。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減救災辦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實地現場指導。省應急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市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及時發布信息。省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以上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5)投入救災力量。省應急廳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遼寧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遼寧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的,省防減救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受災市啟動三級以上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省應急廳報告。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向相關市通報,所涉及市要立即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省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災后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對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要指導受災市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方案要求,根據市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申請和下撥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等救助資金。省應急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市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省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對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應急廳根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根據市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省應急廳按照中央及省關于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申請省級及以上補助建議。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籌措省級及以上救災資金并按程序及時下達。
6.2.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廳收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強統籌指導,市以下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部要求,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根據市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申請和下達省級及以上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受災市申請視情調撥省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省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市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建立健全省級及以上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市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7.1.4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結合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按照應急管理部門核定的災情情況,申請動用預備費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報本級政府審定。
7.1.6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中央和省自然災害救災等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省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省救災物資儲備庫;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應用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依托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省級、區域級、市級骨干庫建立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簽訂運輸車輛保障協議,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提升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分級儲備、統籌調撥、實物補償、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省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應用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省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積極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電力、消防救援、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應用國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消防救援等方面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2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開展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應用,建立健全省級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宣傳和培訓
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廳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級預案報省應急廳備案。省應急廳加強對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動態完善預案。
8.3.4省防減救災辦協調省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本預案由省防減救災辦負責解釋。
8.4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哆|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遼政辦〔201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