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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遼政發〔2024〕6號頒發日期:2024-03-23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軍區
2024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民兵權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設,根據《民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兵建設“十四五”規劃》《遼寧省“十四五”時期民兵建設發展計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民兵權益保障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民兵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民兵權益保障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兵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民兵權益保障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民兵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民兵權益保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民兵權益保障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參加民兵組織光榮的社會風尚。
第六條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等公共文化設施和景區景點對基干民兵實行優惠政策。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為民兵做好以下權益保障工作:
(一)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任何單位不得以民兵參加上述活動為由解除其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
(二)組織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要為民兵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時落實生活、物資保障和相關補貼;造成傷亡的,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文件,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享受相關待遇。
(三)民兵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準權限,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四)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因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幫扶援助。
第八條 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表彰為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不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下,依法依規享有相關扶持政策。
第九條 負有民兵權益保障義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本地區軍事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商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