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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 ?青海省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 的通知

青政辦〔202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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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
文      號:青政辦〔2024〕38號
頒發日期:2024-09-28
地   區:青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以下簡稱國旗)?尊嚴,規范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制作、銷售、升掛、使用、回收及其管理活動。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對國旗管理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宗、公安、司法、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外事、市場監督管理、廣電、體育、氣象等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國旗升掛使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廣泛普及國旗知識,引導公民養成正確使用和愛護國旗的習慣,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國旗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關于國旗的國家標準,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制作和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國旗相關產品的行為。

????第六條??國旗一般橫向升掛、使用。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因特殊需要以豎掛、斜插等方式使用國旗時,應當使用符合規格的國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處于上方位置,與使用場合、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升掛國旗的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旗桿位置、高度,做到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做到:

????(一)一列并排時,以旗面面向觀眾為準,國旗在最右方;

????(二)單行排列時,國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從中間往兩旁排列時,國旗在中心位置;

????(四)圓形排列時,國旗在主席臺(或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筑物或者在集中辦公區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第八條??室外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建筑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國旗旗面門幅下沿應當高于地面2.5米以上。

????室內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醒目區域,室內設有主席臺或者講臺的,應當懸掛在主席臺或者講臺上方。

????第九條??依照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于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需要下半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依照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大風、沙塵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在接到氣象災害預警時,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對是否升掛國旗作出安排。

????第十一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升掛、使用國旗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升掛國旗有關規定,及時糾正不規范升掛、使用國旗的做法,依法查處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教育、民宗、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大型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體活動、大型展會活動等升掛國旗的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商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或者商業廣告中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等行為。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四條?對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回收工作,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的回收工作,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者工會負責;

????(二)學校的回收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

????(三)農村的回收工作,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回收工作,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國旗的,活動舉辦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國旗收回點。活動結束后,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活動舉辦者及時收回使用的國旗并依法依規送交處置。

????第十五條??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后,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單位設置國旗回收點集中放置,每年定期統一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統一處置應當注重環保和循環利用,可以根據不同材質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處置過程應當嚴肅有序。

????第十六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定期對國旗升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下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國旗的升掛位置不當;

????(二)不按規定升降國旗;

????(三)倒掛、倒插國旗;

????(四)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五)違反規定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六)違反規定回收、處置國旗;

????(七)其他違反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向有關人民政府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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